王先伟建设工程造价.质量.工期纠纷及司法鉴定法律实务.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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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伟建设工程造价.质量.工期纠纷及司法鉴定法律实务

目 录 3 新版清单规范的法律应用与签证、索赔实务 2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法律实务 1 建设工程款纠纷案件诉讼代理法律实务 4 工程质量和工期纠纷案件诉讼法律适用与诉讼代理法律实务 建设工程款纠纷案件诉讼代理法律实务 专业--值得您信赖 1、起诉的条件; 2、司法审价与否; 3、司法审价的范围; 4、审理程序及司法审价报告质证; 5、司法审价依据; 6、代理人的主要工作。 目 录 起诉的条件 一、承包人索要工程款需要具备的起诉条件 除民诉法第119条和120条的规定外,承包人向发包人所要工程款,如果想要获得较为理想的结果,还需要具备如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1)在诉讼时效内 (2)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达到合同要求或者合同已依法解除 《合同法》第279条对工程款支付作了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该建设工程。该规定表明,建设工程只有在竣工后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才有义务支付工程价款,否则,发包人可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抗辩理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则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请是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特殊情况是,如果合同被依法解除,如此时工程尚未竣工,则不可能达到验收合格的要求。此时工程款何时支付?这需要结合双方的约定,如双方并未就此达成约定,则根据《合同法》第61条和62条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情形予以处理。亦即承包人可要求依据行业交易惯例,请求尽快进行审价并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拒不审价的,承包人可主张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的规定要求发包人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起诉的条件 一、承包人索要工程款需要具备的起诉条件 (3)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届满,符合合同要求或法定要求 如果起诉时,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尚未届至,则施工单位就起诉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当然会被法院依法驳回,不予支持。 例外情况是: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客观无法达到,则承包人可以随时主张价款,不受施工合同关于价款履行期限的限制。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具体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施工合同一旦无效,实际上是没有办法返还的,因为所有的物资投入都已经物化到工程项目中,因此只能折价。那么,到底应该怎么折价呢?我们认为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进行折价。而一般情况下合同价款的支付又与工程验收合格相关,这种情况是合同无效或合同解除后客观上无法达成的条件,因此,承包人可按照没有约定来请求随时支付工程价款。 司法审价与否 一、工程价款已经审价确定,是否需要审价? 工程审价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结算文件,发包人根据约定交由第三方进行审价;另外一种是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结算文件后自行审价。不管哪种方式,双方一旦就结算达成一致,工程价款即已确定。 如果一方在发生纠纷后,向法院提出司法审价,另一方只要提供相应的审价证据,法院很有可能驳回审价要求;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不提出审价证据,则可视为双方就造价达成了新的协议,进行司法审价就可能得到法院的同意。司法审价报告就取代了原双方达成的审价协议,任何一方均不能再以已达成审价协议为由对司法审价报告进行抗辩。 司法审价与否 二、有瑕疵的证据证明结算达成一致,是否可审价?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一方当事人提出司法审价,对方提出结算价款已经达成一致的证据,但对方提出的证据存在一定的瑕疵,或者说不是经过严格的审价程序才出具的结算价款的意见,如何处理?实践中在这一方面的认定是比较混乱的。 本律师经办代理发包人的一个案件,承包人起诉发包人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发包人请求法院启动造价司法鉴定,但承包人向法院递交了一份由项目部负责人手写出具的一份工程一期2400万元,二期400万元,已付2100万元的字条作为证据证明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法院最终认定了这一证据,并且否认了发包人提交的此后双方多次就第三方审价达成的会议纪要和补充审价协议等法律文书。这一案件的审判结果并不是偶然的,有一定的代表性,表明在司法实践中模糊和不清晰的一面,应对此及时做出司法解释,限制自由裁量权。 司法审价的范围 一、司法审价范围的三方博弈 司法审价一般是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经法院同意启动,也可由法院依职权启动。一旦决定启动司法审价,便展开了三方博弈,提起审价的一方与另一方当事人的反驳,还有就是审价单位的立场很关键。 审价单位虽然不是司法机关,却在专门领域有着特别的优势,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官在专业领域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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