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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第二编(共七编)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民 法 (第四版) 主编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二编 物 权 第十二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物权的分类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物权的保护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 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该定义具有三方面的含义: 第一,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 第二,物权是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第三,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和债权 1.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5.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 第二节 物权的分类 一、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三、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在我国,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不动产的抵押权等。 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的抵押权等。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 平等保护原则保护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法律地位的平等。 二是适用规则的平等性。 三是保护的平等性。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种类法定。所谓物 权的种类法定,是指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哪些不是物权,要由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也就是说,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不得由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随意规定,也不能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随意创设。    第二,内容法定。内容法定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物权的内容必须要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 三、公示、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 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二)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第四节 物权的保护 一、物权保护概述  所谓物权保护,就是指在物权遭到侵害的情况下,采用法律规定的维护物权人的利益、保障权利人不受侵害的各种保护方法。根据《物权法》第32条的规定,在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首先可以采用诉讼外和解的方式,即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有关物权的争议,也可以通过专门的调解机构或者通过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来解决其有关物权的争议,还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其纠纷。 二、确认物权请求权 所谓确认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利害关系人在物权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时,有权请求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内容。 我国《物权法》第33条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物权的确认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物权归属的确认。  二是对物权内容的确认。 三、物权请求权 所谓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请求权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类型: 1.返还原物请求权。 2.排除妨害请求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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