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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劳动法发端于1802年英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白庆兰 第一讲 缘起 一、现代劳动法的发端 二、雇佣关系与国家干预 三、经济学派与劳动立法 四、当代劳动法的新特征 一、现代劳动法发端于1802年英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一) 英国工业革命催生了产业雇佣劳动 1.大规模使用机器使得大量获取剩余价值成为可能 2.自由市场经济,自由放任对工人剥削--劳动力再生产无法为继 卓别林-摩登时代 (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自我修正 迫于劳动者的斗争和维持劳动力质量的需要。 《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对童工生理保护-9岁以下不得雇用,不得从事夜班;缩短工时。(凡卡 、狄更斯) 二、雇佣关系与国家干预 (一)对雇主和雇员之间契约性质的认识 1. 任意性,债权债务之一种 (1) 1804年《法国民法典》:雇佣关系 -劳动力租赁,与物的租赁并列,自由契约。 (2)美国:At-will employment, “the employer is free to discharge individuals ”for good cause, or bad cause, or no cause at all,“ and the employee is equally free to quit, strike, or otherwise cease work.” 部分法官修改:e.g.: wrongful discharge in violation of public policy;(公共政策、雇主不得不诚信、恶意和报复解雇雇员 ) 2. 强行法--劳动公法 1922《苏俄劳动法典》,以法典的形式使劳动法彻底脱离了民法的范畴。 随着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解体,苏联及受其影响国家的劳动立法失去存在的社会基础。 四、当代劳动法的新特征 1.劳资关系调整重心开始偏移(强弱对比缓和) 2.社会安全法超越单纯劳动法的范畴 3.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国际劳动关系国内法调整问题(CSR公司社会责任、转移责任、公平与效率观点的较量、时机) 4.新型产业带来劳动方式的变革,劳动关系需要做出相应调整 五、劳动法的地位 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 1、契约关系领域:劳动合同脱胎于雇佣契约,平等、自愿与公平对价的原则。在工会协商中也依此原则。但劳动合同确立的是一种职业依附关系,表现为订约附合化、履约忠实与保护义务。所以劳动合同较一般民事契约更具有浓厚的伦理色彩。 契约即法律--自由与强制兼有(绝对强行法、相对强行法) 交易不完全等价(e.g.工资续付, 最低工资) 2、侵权行为法领域:工伤损害赔偿原来用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随着劳动法实质正义理念和倾斜保护理念的引入,转变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发端于工伤赔偿领域的无过错责任原则逐渐向侵权行为法的整个领域渗透,比如民法在公益损害赔偿方面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遵循实质正义理念。 3、在劳雇关系更多转向合作关系的今天,自由决策、平等协商受推崇。 4、基于不平等而促进平等是劳动法不同于民法的根本部门法理念 。 第二讲 概念 一、劳动法的概念 二、劳动、劳动者与劳动关系 三、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四、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三)我国学界通说 教材p26: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许明月:劳动法是国家从保护劳动者利益出发而制定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明确侧重保护对象) 问题:是否明确侧重保护? 二、劳动、劳动者与劳动关系 (一)劳动 台湾学者史尚宽:“广义的劳动谓之有意识的且具有一定目的之肉体的或精神的操作。然在劳动法上之劳动,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为法律的义务之履行(契约之债) (2)为基于契约关系(口头?书面?事实?)都是,无书面一年,视为无定期劳动合同 (3)为有偿的(实物?货币?等价?) (4)为职业的(谋生手段;主要生活主来源;相对固定岗位) (5)为在于从属的关系(进入组织--工具、生产资料、其他劳动者,内部规则约束,雇主意志支配)--自雇劳动、家庭成员劳动 (二)劳动者 1、元照英美法词典 employee:雇员;雇工;受雇者。 指根据任何雇佣合同,为雇主工作并领取工资或报酬的人。在公司法中,雇员包括高级职员,但不包括董事,除非后者承担了一定的义务。 2、台湾地区对劳动者概念的认识 台湾《劳动基本法》第一条对劳动者(劳工)所下的定义是:“谓受雇主雇用从事工作获致工资者”。 2、成为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条件 (1)年龄(小于16周岁文体特种工艺,16-18周岁禁过重有毒有害危险工作) (2)劳动行为能力 (健康、智力)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3)劳动意愿 劳动权利的理解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选择不劳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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