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城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概论讲义(第三章应急法律法规体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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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城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概论讲义(第三章应急法律法规体系)

应急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应急法律法规体系的层次描述 应急法律法规体系的以上三层内容需要由立法机关起草、表决、通过和颁布,一般有一个较长的制定和形成过程,而且一旦形成,就会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发挥效能。对于具有短期行为、变动性比较强、具有区域效应、社会性较弱和技术性很强等与城市公共安全应急活动有关的管理,在保持与宪法、一般法和专门法中应急法律法规内容要求一致的基础上,城市政府可采用行政措施的方式进行颁布和实施,如条例、管理办法、应急规划、应急预案、技术标准等。 第四层 行政措施 应急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国际法对政府应急管理的法律要求 有关的国际人权公约中对政府应急管理也有一些规定,主要是从保护公民基本人权的立场考虑的。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规定:(1)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时,本公约缔约国得采取措施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但克减的程度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此等措施并不得与它根据国际法所负有的其他义务相矛盾,切不得包含纯粹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2)不得根据本规定而克减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款和第2款)、第11条、第15条、第16条和第18条。(3)任何援用克减权的本公约缔约国应立即经由联合国秘书长将它已克减的各项规定、实行克减的理由和终止这种克减的日期通知本公约的其他缔约国家。很显然,上述规定,通过规定“不得克减的权利”来限制缔约国政府行使应急管理权力的行为。这些不得克减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免予酷刑的权利、不得为奴、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等。 1976年,国际法协会组织小组委员会专门研究在紧急状态下如何处理维护国家生存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关系。经过6年研究,起草了《国际法协会紧急状态下人权准则巴黎最低标准》。经该协会人权执行委员会两年的研究和修改后,国际法协会于1984年通过并公布了这一文件。《国际法协会紧急状态下人权准则巴黎最低标准》为各国制定调整紧急状态和行使紧急权力的基本条件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各种监督措施、防止政府滥用紧急权力、最低限度地保障公民的权利提供了依据。 应急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原则 与其他法律法规一样,应急法律法规体系内容的建设要符合法律建设的基本准则。但应急法律法规体系又有别于其他的法律,是一种适用于紧急状态的法律,与适用于正常社会状态的法律在许多方面会存在冲突。因此,应急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又有其特殊的原则,应在有利于控制和消除紧急状态和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权利的基础上,将应急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 应急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原则 合宪性原则 时效原则 合法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保障公民权利原则 责任原则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政府应急管理必须以依法行政原则为基础,做到既有效又合法,特别是符合宪法所确立的保护公民权利的基本宗旨和要求。 应急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原则 [1] 朱恒顺. 我国紧急状态法制建设的基本思路. 宪政手稿,2003(1) [2] 冯威,薛梅. 紧急状态法制体系构建. 山东大学学报,2004(3) 合宪性原则 时效原则 合法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保障公民权利原则 责任原则 宪法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政府在任何情况下采取的措施必须有宪法上的授权,符合宪法的要求,紧急状态也不例外。因此,应急法律法规的关键内容必须进入宪法,由宪法作出明确的规定。 * 北京同略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现代城市公共安全 应急管理概论 张沛 2007年十月 第三章 城市公共安全应急法律法规体系 北京同略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城市公共安全应急法律法规体系 城市作为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在现代化的进程中,面临着来自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直接威胁。为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经济发展,避免、减少和减缓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和危害,防止可能出现的整个城市生产秩序、生活秩序、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的紊乱,城市政府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和办法,规范城市公共安全应急活动中各种组织和公民的行为,保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的权利。 特别是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响应期间,为尽可能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政府需要法律赋予更强的行政权力,以便采取各种有效的应急措施,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应对活动。在此期间,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公民权利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需要作相应的调整,政府的行政权力会得到相应的加强,公民的权利会受到相应的限制。在法治社会中,这些权力的加强与权利的限制必须限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如果逾越法律规定的界限,即使这些权力与权利的调整会符合社会公共的利益,产生良好的整体效果,但是这仍是违背宪法原则的,政府不能在没有宪法上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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