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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测室年度培训-土(1229修改)
4、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监测点位布设: (3)、污染土壤治理修复的监测 ①、治理修复过程中的监测点位或监测频率,应根据工程设计中规定的原位治理修复工艺技术要求确定,每个样品代表的土壤体积应不超过500m3; ②、应对治理修复过程中可能排放的物质进行布点监测,如治理修复过程中设置废水、废气排放口则应在排放口布设监测点位; 注:治理修复过程中,如需对地下水、地表水和环境空气进行监测,监测点位应按照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或修复工程设计的要求布设。 六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图例6.1 黄埔大道中568号地块固体废物污染治理项目验收监测现场图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图例4 黄埔大道中568号地块固体废物污染治理项目废水处理现场图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图例5 黄埔大道中568号地块固体废物污染治理项目废水处理现场图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4、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监测点位布设: (4)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点位的布设 ①、对治理修复后的场地土壤进行验收监测时,一般应采用系统布点法布设监测点位,原则上每个监测地块不应超过1600m2,也可参照环境调查详细采样监测阶段的监测点位布设; ②、对原位治理修复工程措施效果的监测,应依据工程设计相关要求进行监测点位的布设; ③、对原地异位治理修复工程措施效果的监测,处理后土壤应布设一定数量监测点位,每个样品代表的土壤体积应不超过500m3; ④、工程验收监测过程中,如发现未达到治理修复目标的地块,则应在二次治理修复后再次进行工程验收监测; 六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图例6.2 黄埔大道中568号地块固体废物污染治理项目验收监测现场图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4、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监测点位布设: ⑤、对地下水、地表水和环境空气进行监测,监测点位分别与上述要求的监测点位相同,可考虑原位修复工程的相关要求适当增设监测点位; ⑥、对地下水进行验收监测,可利用场地环境调查、评价和修复过程建设的监测井,但原监测井数量不应超过验收时监测井总数的60%,新增监测井位置布设在地下水污染最严重区域。 六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5、污染场地回顾性评估监测点位布设: ①、对土壤进行定期回顾性评估监测,应综合考虑环境调查详细采样监测、治理修复监测及工程验收监测中相关点位进行监测点位布设; ②、对地下水、地表水及环境空气进行定期监测,监测点位可参照场地环境调查监测点位布设(即本文第9项)中的监测点位布设方法; ③、对原位治理修复工程措施(如隔离、防迁移扩散等)效果的监测,应针对工程设计的相关要求进行监测点位的布设; ④、长期治理修复工程可能影响的区域范围也应布设一定数量的监测点位。 六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样品采集: 1、土壤样品采集 (1)、表层土壤样品的采集 ①、表层土壤样品的采集一般采用挖掘方式进行,一般采用锹、铲及竹片等简单工具,也可进行钻孔取样; ②、土壤采样要求尽量减少土壤扰动,保证土壤样品不被二次污染。 (2)、深层土壤样品的采集 ①、深层土壤的采集以钻孔取样为主,也可采用槽探的方式进行采样; ②、钻孔取样可采用人工或机械钻孔后取样; ③、槽探一般靠人工或机械挖掘采样槽,然后用采样铲或采样刀进行采样。槽探的断面呈长条形,根据场地类型和采样数量设置一定的断面宽度。 七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2、地下水样品的采集: ①、地下水采样时应依据场地的水文地质条件,结合调查获取的污染源及污染土壤特征,应利用最低的采样频次获得最有代表性的样品; ②、监测井可采用空心钻杆螺纹钻、直接旋转钻、直接空气旋转钻、钢丝绳套管直接旋转钻、双壁反循环钻等进行钻井; ③、设置监测井时,应避免采用外来的水及流体,同时在地面井口处采取防渗措施; ④、监测井的井管材料应有一定强度,耐腐蚀,对地下水无污染; ⑤、低密度非水溶性有机物样品应用可调节采样深度的采样器采集,对于高密度非水溶性有机物样品可以应用可调节采样深度的采样器或潜水式采样器采集。 七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2、地下水样品的采集: ⑥、在监测井建设完成后必须进行洗井。所有的污染物或钻井产生的岩层破坏以及来自天然岩层的细小颗粒都必须去除,以保证出流的地下水中没有颗粒。最常见的方法包括超量抽水、反冲、汲取、气洗等; ⑦、地下水采样应在洗井后两小时进行为宜。测试项目中有挥发性有机物时,应适当减缓流速,避免冲击产生气泡,一般不超过0.1L/min; ⑧、地下水采样的对照样品应与目标样品来自相同含水层的同一深度; 注:具体地下水样品的采集、保存与流转应按照HJ/T 164 的要求进行。 七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3、地表水样品的采集: ①、采集地表水样品时,应避免搅动水底沉积物; ②、为反映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水力联系,地表水的采样频次与采样时间应尽量与地下水采样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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