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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律案例分析-邓伟华与杭州创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邓伟华与杭州创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汇报主体:11组
汇报人:施聪华
小组成员:姜星、李铮、张艺莹、朱勇列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伟华(以下简称邓)。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创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创东公司)。
2013.1.9,邓通过淘宝网以940元向创东公司天猫店铺购买三星GT-S7562I手机一台。淘宝网记载,该商品享受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
2013.1.10,邓收到涉案手机。当日,邓发现该手机存在质量问题。经邓向三星授权的广州市新三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测,确认该手机存在不读卡及不能照相等问题。
庭审中,邓表示收到手机后,要求创东公司按7天无理由退换货承诺退货。经协商,创东公司在2013.1.22同意退款。
2013.1.17,创东公司通过顺丰快递向邓邮寄新的手机。
2013.1.15,邓通过顺丰快递将涉案手机及手机检测单等一并寄给创东公司。
2013.1.25,邓将手机寄给创东公司,但创东公司拒绝接收,也拒绝退款。
一、基本案情
原审庭审中,邓表示创东公司给邓更换的手机未发现存在质量问题。
2013.1.15,邓通过顺丰快递将手机配件、手机检测单邮寄给创东公司,邮费22元由收件方支付。2013.1.17,创东公司通过顺丰快递将新手机邮寄给邓,邮费22元由寄件方支付。2013.1.18,招笑庄代邓签收了创东公司邮寄的新手机。2013.1.25,邓通过顺丰快递向创东公司邮寄手机,邮费22元由寄件方支付。
一、基本案情
创东公司是否应按其承诺的7天无理由退换货向邓伟华退款
二、争议焦点
三、审判要旨
原 审
二 审
七天无理由退货
是否成立?
三、审判要旨
邓于2013.1.18收到更换的新手机后,又要求创东公司根据“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承诺退货,是邓依据合同约定行使权力的行为, “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期限应从2013.1.18起计算。创东公司于2013.1.22同意退货,且邓也于2013.1.25将新手机寄给创东公司,邓的退货行为没有超出7天的期限。因“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条款并不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为适用前提,故即使新手机不存在质量问题,也并不影响邓行使退货权利。因此,邓要求创东公司退还货款940元并按照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二 审
四、判决如下
原审判决: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邓伟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邓伟华负担。
二审判决: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处理欠妥。邓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对有理部分予以支持。
原审/二审判决
孰对孰错
四、判决如下
三、驳回上诉人邓伟华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二、被上诉人杭州创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
起十日内向上诉人邓伟华退还货款940元及利息
(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909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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