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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三权分立(使用)

*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 国会圆顶大厦是美国参众两院的办公场所 白宫是美国总统的办公场所和官邸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三权分立原则作为一种学说,最先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JohnLocke)提出。在封建专制独裁统治下,皇帝或国王的权力至高无上,总揽立法、行政、司法大权。17世纪,英国发生资产阶级革命。1689年10月英王威廉接受了《权利法案》,1701年6月签署了《王位继承条例》。这两个法案确立了英国以三权分立为原则的君主立宪政体。洛克在已经存在的政治现实基础上,提出了立法权和执行权(行政权)的分立,并指出,立法权高于行政权,他讲的立法权和执行权分别指国会和英王。因此,洛克所谓的分权,就是分掉代表封建贵族的国王特权,把立法权、司法权一项项夺过来,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他的分权理论在政治上具有显著的进步意义。 孟德斯鸠(Charles-Louis de Montesquieu)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他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 美国建国初期的政治家、宪法学家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提出了具有完整意义的“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他的“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成为当时美国立宪的基本原则之一 (一)三权分立:权力运行的规则 1.美国选择三权分立政体的缘由 ——历史条件、具体国情和阶级本质决定的 2.三权分立是美国联邦政府组建和运行的基本原则,其核心内容:权力分立、制约和平衡 3.美国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立法权——国会:由直选产生,只对选民负责,不受行政机关影响,可以弹劾总统,但无权罢免总统(除非定罪) 行政权——总统:选民间接选举产生,直接对选民负责,不对国会负责,无权解散议会 司法权——联邦法院系统,终审判决、司法审查权、终身任职。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同意,终身任职。 众议院司法委员会表决通过弹劾总统条款 如超过1/2的议员赞成弹劾,该议案即呈参议院 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审理过程,100名参议员为弹劾法庭的法官,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和有关证人的证词 在控辩双方盘问证人和辩论结束后,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就弹劾指控按姓氏字母顺序一一点名询问每个参议员,后者只能回答“有罪”或者“无罪”。如果有2/3以上的参议员,就任何一项指控回答“有罪”,总统即被弹劾;如果被认定为“无罪”,总统可以继续完成其任期。 在美国历史上,总统的弹劾程序共启动过三次,即 约翰逊案(1865年至1869年) 尼克松案(1969年至1974年) 克林顿案(1992年至2000年) 1.什么是三权分立制? ——三权分立制是指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独立行使,同时又相互制约、保持权力均衡,按照这种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的原则来组织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 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制最典型的国家 (二)三种权力的相互制衡 (二)三种权力的相互制衡 2.立法权属于国会,但受到总统和法院的制约。 ——总统有权否决国会立法,可以发布拥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还有立法倡议权,即建议国会立什么样的法。法院有权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反联邦宪法。 3.行政权属于总统,但受到国会和法院的制约。 ——行政机构的设置和所需经费必须由国会批准,国会还有权监督行政执行情况、经费开支和官员行为。最高法院可以宣布总统发布的行政命令、行政机关颁布的规章条例违法;还能通过案件的判决对宪法作出新解释,扩大或限制总统权力。 4.司法权属于法院,但受到国会和总统的制约。 ——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最高法院法官人数和联邦其他法院的设立,均由国会决定,总统亦可施加影响。国会可以通过批准对法官的任命或弹劾法官的办法,来改变法院的组成。国会和各州一起,可以用宪法修正案推翻最高法院的裁决。 (二)三种权力的相互制衡 平衡 与 制约 司法权 法院 立法 行政权 国会 总统 总统可否决国会通过的法律 国会可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总统否决的法律 总统任命法官必须经参议院批准 最高法院可宣布法律违宪 最高法院可宣布总统违宪 总统任命联邦法官 设问:美国的“三权”是如何体现制衡原则的? (三)三权分立制的弊端 1.三权分立制的积极作用:对于反对封建专制,调节资产阶级内部各集团的利益,维持资本主义民主制度,有积极作用。 2.三权分立制的局限性和消极作用 (1)它只是协调资产阶级内部权力分配的机制 (2)三大权力机关互相扯皮,效率低下 (3)难以在政治实践中真正贯彻 3.三权分立制的实质:一种资产阶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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