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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区征地与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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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区征地与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

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 (2016年修订) 为加强征地管理,规范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近年我区实际情况和物价因素,特对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修订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地上附着物补偿要做到尊重事实、实事求是、不漏不重,对超出正常种养规格、数量以及抢栽抢种抢建的不合理部分不予补偿。 (二)损失补偿原则。补偿是对因土地被征收带来的地上物经济损失的弥补,而非价值交换。 (三)参照或协调原则。当征地补偿工作出现指导标准中未列出的补偿项目时,相近或类似的项目(品种)可以参照执行;没有相近或类似的项目(品种)可协商补偿。 (四)动态调整原则。指导标准每2—3年调整一次,确实不需要调整的,满3年后也应重新公布。 二、抢种抢建等行为不予补偿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含新增的鱼塘放养物)、抢建的建(构)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的同时,项目用地单位应委托公证部门对征地范围的现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经主管部门认定为抢栽抢种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三、土地补偿指导标准 (一)土地补偿参照广东省指导标准。 会城地区(含经济开发区、圭峰区):养殖水面、耕地、园地补偿指导标准为8万元/亩;林地补偿指导标准为2.12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指导标准为1.82万元/亩。 双水、司前镇:养殖水面土地补偿指导标准为5.23万元/亩,耕地补偿指导标准为5.04万元/亩,园地补偿指导标准为3.88万元/亩,林地补偿指导标准为1.91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指导标准为1.55万元/亩。 其他镇(区):养殖水面土地补偿指导标准为4.84万元/亩,耕地补偿指导标准为4.66万元/亩,园地补偿指导标准为3.59万元/亩,林地补偿指导标准为1.68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指导标准为1.44万元/亩。 征地过程中如出现其他需提高安置补助费的情况,由征地单位另外制定具体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安置补助费提高部分最高不能超过以上土地补偿指导标准的20%)。 (二)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按土地现状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为依据协商补偿。 对征收有合法用地来源的集有建设用地,参照以上征收国有建设用地计算方法协商补偿。对征收已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参照以上征收国有建设用地计算方法与村集体协商补偿,土地补偿款属村集体;对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由村集体按土地使用权人剩余的使用年限,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后给予合理补偿,并终止《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地上附着物补偿属土地使用权人。 (三)宅基地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宅基地可采用货币补偿或宅基地置换补偿方式。采用货币补偿的,全部补偿款支付给村集体,由村集体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使用权补偿事宜,村集体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使用权补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采用宅基地置换补偿的,全部补偿款支付给村集体,由村集体按市、区、镇的村庄规划标准,选址规划新的宅基地与使用权人进行等额置换。 具体征收标准和方式由征地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四)临时使用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的,原则上不给予补偿,使用后应当恢复原貌。 (五)农用地、未利用地征收补偿面积,按实际用地面积加4%边角地面积由镇(街、区)包干统筹处理。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为综合单价,涵盖青苗补偿、土地开发改造(如挖塘等)等费用补偿,以及被征收土地上用于农业生产和管理的临时建(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工具等的补偿(包括各种给排水电通讯管线等)。 (一)稻田。每亩补偿2500元。 (二)甘蔗田。糖蔗每亩补偿2500元;果蔗(含食用黑蔗、黄皮蔗、白皮蔗)每亩补偿8100元。 (三)菜地、作物地。已覆盖种植的,每亩补偿4500元;已开垦但未投种的,每亩补偿开垦费800元。 (四)山林地。 征用、占用林地砍伐或起出的林木(苗木)归原林木(苗木)权属单位或经营者所有。 1.桉树商品林。 桉树商品林补偿包括剩余经营期伐根补偿和经营损失性补偿。 (1)剩余经营期伐根补偿。 剩余经营期按每年每亩200元标准累计(剩余经营期最高补偿到15年,剩余经营期超过15年的按15年计) (2)经营损失性补偿。 2年以下(含2年) 补偿2500元/亩 林龄2—3年(含3年) 补偿2800元/亩 林龄3—4年(含4年) 补偿元/亩 林龄4—5年(含5年) 补偿1元/亩 林龄5年以上 补偿1000元/亩 零星四旁树木按每亩94株计。 2.其它商品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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