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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巿监察机关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
新余市监察机关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
监督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各级监察机关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行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土地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按规定应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各项交易活动。
第三条 全市各级监察机关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法监督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四)教育、惩戒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四条 全市各级监察机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进行交易的各项交易活动及相关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主要职责是对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交易活动规定的各种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依法受理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全市各级监察机关的监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一)市监察机关负责对市区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相关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并派员进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日常监督;
(二)县(区)、管委会监察机关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相关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三)监察分局、监察室等监察机关派出(驻)机构对职责范围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及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并将监督情况及时报本级监察机关备案。
前款所规定由市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的有关事项可以委托下级监察机关或监察机关派出(驻)机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对下级监察机关管辖内的交易活动等进行监督。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六条 全市各级监察机关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管理制度建设的情况;
(二)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各项交易活动、交易服务、交易程序的情况;
(三)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规定的情况;
(四)依据规定受理投诉举报,对接受的投诉举报,按程序及时进行处理的情况;
(五)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情况;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进行监督的情况。
第四章 监督方式
第七条 全市各级监察机关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可采取全程监督、重点环节监督和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全程监督是监察机关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重点环节监督是监察机关对某些项目的重点环节进行监督。专项监督检查是监察机关对某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监察机关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督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事前监督主要是交易告知、依法发布信息、制作招标文件、进行资格预审等情况;事中监督主要是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过程情况;事后监督主要是受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标后监管等情况。
第九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中根据需要可以提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协助,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条 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诉举报依照信访程序进行处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的事项,转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对性质严重的问题监察机关要进行跟踪督办。有关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法违纪的事项,由监察机关查处。
第十一条 全市各级监察机关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必要时可联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
第五章 监督人员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的监督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并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督纪律。
监督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进行监督,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对涉嫌违法违纪的应及时向本级监察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不得参与评标或表决。
第十四条 监督人员对参与监督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情况应进行登记,与相关资料一并归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监督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必须严肃处理,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二)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而未进行公开招标的;
(三)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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