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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巿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
昆山市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行为,发挥工资保证金的预防纠纷、保障支付功能,维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本市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筑拆除和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施工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建筑工人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施工企业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
第三条 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工程总包单位承担工资支付的全部责任。
第四条 各施工企业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的管理,依法制订管理规章制度。实施维护民工权益“三项制度”,建立建筑工人花名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实记录职工薪酬手册。建立职工工资按月度直接支付制度和支付公示制度,不得拖欠和克扣。
第五条 施工企业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支付保证金,并出具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动用保证金作为民工工资应急履约费用等事项的书面承诺。
市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在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时,必须查验由总工会出具的该企业工资保证金入账证明。
第六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别化管理,根据施工企业诚信等级确定保证金额度。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各相关单位每年度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文明诚信、行业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不得评为C类及以上等次。
第七条 保证金的提交。
1. 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交纳标准为:
(1)本市A类企业免交保证金;
(2)B类企业一次性交纳保证金50万元;
(3)C类企业一次性交纳保证金80万元。
2. 本市以外的施工企业进昆承揽工程,实行信誉保证金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承揽第一个项目时一次性交纳30万元的信誉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实行“一项目一担保”,即一个建设项目对应一款保证金,保证金按承揽单项工程造价5%交纳,最高不超过下列交纳标准:
(1)A类企业交纳保证金20万元;
(2)B类企业交纳保证金25万元;
(3)C类企业交纳保证金30万元。
如工程造价超过3000万元,按50万元收取保证金。
3. 保证金须以现金方式提交。
4. 企业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按规定标准的2倍交纳保证金。
调处部门或市总工会按应急支付程序强制动用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应在3个月内补齐保证金。逾期的,按标准的2倍补交保证金。否则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对其在市场准入等进行限制。
5. 以上保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审批减免。
第八条 保证金的退还。
施工企业(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除外)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次年度的3月份以后,可申请退还该项目的保证金。
施工企业申请退还保证金提交下列材料:
1. 退还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表(原件一份);
2. 昆山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3. 项目所在区、镇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未拖欠民工工资的证明(原件一份);
4. 其它必要材料。
市总工会按照“还本付息”原则及有关规定予以退还。退付时,本息一并通过银行转帐,收款单位及帐号必须与保证金原提交单位及帐号一致。
施工企业承建项目尚未竣工备案的,不得申请退还保证金。
中途解除或终止合同的项目,施工企业可在次年度的3月份后申请退还保证金,需提交下列材料:
1. 退还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表(原件一份);
2.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解除或终止的协议,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3. 由项目所在区镇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民工工资已发放完毕证明(原件一份);
4. 其它必要材料。
第九条 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市总工会财务部核算管理。每月编制会计报表。每年接受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条 因拖欠工资而产生的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着重调解的原则处理。
第十一条 属地调处部门或市总工会可以按应急支付程序强制启动保证金。
施工企业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经多方协调企业仍拒付的;或者建设企业经营者或项目负责人逃逸,民工工资无从兑现;或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其它恶性事件等紧急情况下,调处部门或市总工会可以启动保证金应急机制,强制动用其保证金。支付时,建设施工企业应提供被欠薪工人的身份信息和计酬记录,调处单位应核对、记录欠薪工人的身份信息和工资额等,保证工资直接发到民工手中。
工程被转包、转承包人逃逸,则由总包企业直接支付。一时提供不出结算依据或者当事人不在场,由住建局对该工程提供市场估算价格依据,把启用的兑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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