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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要义暨施条例(草案)讲义.pptVIP

劳动合同法要义暨施条例(草案)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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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要义暨施条例(草案)讲义

海量管理资源免费下载: 管理资源吧() 16、劳动派遣的突破 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义务的划分 派遣劳动者的特别规定 自派及转包的禁止 岗位的限制 17、非全日制用工的突破 定义 复数劳动关系的承认 口头协议的承认 合同的随时终止与经济补偿金的免除 18、集体劳动关系的突破 工会作用的突破(56条) 集体协商的突破(6条) 拒绝劳动的的突破(32条) 行规(行业集体合同)的突破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主要变化 1、明确了劳动关系的内涵与法律性质(3条) 三要件: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2、“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3、“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 法律性质:“权利义务关系” 简评 :+明确了劳动关系的定义;——大大缩小了《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范围(非全日制劳动者算“成员”吗?非法用工主体算“权利义务关系”吗?) 2、代表性列举了新增用人单位(4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 简评:+明确了几个新增用人单位;——缺乏对“组织”的定性描述(建筑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呢?) 3、明确了“用工之日”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5条) 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至用工之日期间,虽“尚未建立劳动关系”,但要“依法解除” 双方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用等责任,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简评:+重视“用工”这一法律事实,减免用工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责任;——依然缺乏对已签订了“就业协议”或已拿到“录用通知书”劳动者的保护;与条例16条及劳动合同法立法本意矛盾 4、规定了劳动者“拒不签订”或“拒不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的权限与责任(6条、7条)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可以提前3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简评:+减缓了劳动者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的压力;扩大了用人单位“依法”解雇的事由。——与“协商一致”的矛盾;与“严重违规”的矛盾 6、限制“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11条) “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简评:+限制有期合同的连续更新。——对合同期限变更未予明确(有“协商一致”即可吗?如不然则存争议:按合同法原理为同一合同,按本条类推则为两个合同) 7、规定因职业病、医疗期、妇女三期顺延至十年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2条) 简评:+加大了对以上三类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有鼓励劳动者“生病”的可能 8、解雇劳动者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不办理手续,但要继续留用劳动者(13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期满,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未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仍继续留用该劳动者的,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简评:+严格规定了用人单位“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按时”办理交接的责任。——有违法行为合法化的嫌疑;侵犯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 9、连续工作十年后要重寻“公平”与“合理”(14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除劳动合同期限以外的劳动合同内容” 简评:+十年后用人单位可以无须协商调岗调薪,减缓了用人单位的(心理)压力。——如何确定“公平”与“合理”?谁来确定?;扩大了用人单位的解雇权(不服从可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解雇?);扩大了争议类型 11、明确了“专项培训经费”(19条) “用人单位一次性或者12个月内累计为1名劳动者支出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30%的费用” 简评:限制企业高收入者的离职 14、放宽了对试用期内解雇的限制(27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和第四十一条关于裁减人员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简评:+扩大了试用期内用人单位的解雇权限。——重出滥用试用期的可能 15、增加了“法定终止”的事由(33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尚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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