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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投标律制度演讲稿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是2001年5月30日,开标5月31日,不是同一时间进行,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评标委员会的人员构成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本案中木材公司也许并非有意违反法律规定,也许按照他们的做法并不一定产生什么不公平的现象。但是《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每一个细节都是有原因的,是在封堵可能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暗箱操作。 虽然木材公司所违反的仅仅是一些程序性规定,但是正是这些具体程序上给了一些喜欢“操作”的 “人”以操作的空间。本案应该说给那些不重视招投标程序的建设单位一个警告:法律是要严格遵守的,不管是其精神还是程序。?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1、投标担保的概念 投标担保是为防止投标人不审慎进行投标活动而设定的一种担保形式。 2、投标担保的形式和有效期限 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常用)的形式,现金、银行保函、现金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投标人将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 有效期: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或提供履约保函为止。通常投标有效期截止后的第30天。 二、投标担保 3、投标保证金被没收的几种情形 (1)投标人在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函或签署合同协议。 《招标投标法》第29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三、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9条也作出相关规定。 1、联合投标的含义 《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联合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 四、联合投标 2、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联合体应具备: 具备承担项目的相应能力; 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较低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3、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投标是实现不同投标人优势互补,跨越地区和国家市场屏蔽的有效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 第44条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45条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四、投标违法行为的界定 第46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 第47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招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48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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