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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合同(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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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合同(上)

2007年12月3日 1 第三章 保险合同(上) 一、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合同的主体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客体为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的内容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保险合同的共性 ⑴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⑵ 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一致行为; ⑶ 保险合同必须合法,才能得到法律保护。 (二)保险合同的特性 ⑴ 双务性; ⑵ 射幸性; ⑶ 补偿性; ⑷ 条件性; ⑸ 附和性; ⑹ 个人性。 二、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主体 1、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 2、关系人:被保险人、保单所有人、受益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1、保险利益 ⑴ 含义 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⑵ 要件 必须法律认可的利益;必须是可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必须是可确定的利益。 ⑶ 重要性 为了防止道德风险;保险事故的发生以被保险人实际遭受到的经济损失为前提,无论投保人的投保人的投保金额是多少,保险人的赔偿损失责任都不超过实际损失。 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⑴ 种类 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或然利益 ⑵ 存在时间 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对此有保险利益 海上保险存在例外 ⑶ 支付关系 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受保险利益的范围限制 ⑷ 保险标的的转移 让与(保险人需同意)、继承、破产 ⑸ 保单诉权的转让 3、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⑴ 本人; ⑵ 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⑶ 债券人对债务人的保险利益; ⑷ 本人对本人管理财产或具有其他利益关系的人。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一般都要求在人身保险订立时有保险利益的存在,但对投保额通常不受保险利益范围的影响,只受保险人愿意承保、投保人支付能力的限制。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1、主要条款 ⑴ 基本条款 当事人姓名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 ⑵ 附加条款; 2、保险合同的形式 投保单、暂保单、保费收据、保险单 案例 2.1 1997年11月,周某为自己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20万元人寿保险,制定受益人为周某的妻子叶某和弟弟,受益份额分别为10万元。1999年1月,因夫妻争吵冲突,叶某趁周某熟睡时打开煤气开关,夫妻双双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周某系被叶某故意施放煤气毒死,叶某系自杀身亡。 事后,受益人周某之弟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10万元。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受益人不服,起诉至法院。 问题: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第六十五条: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已考案例 2.2 1997年2月,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子张某。两人独立居家,但在王某的母亲家吃饭。同年5月1日,王某的母亲因多日未见二人前来吃饭,经探视,发觉二人因煤气炉烧水时煤气外泻,中毒身亡。张某和王某的父母分别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金? 问题:谁该得到保险金? 第六十四条: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有继承人的,如果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其他相关内容: 保险利益原则 即:是否能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关系来衡量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1940年美国《共同死亡法案》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无法证明死亡的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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