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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 应急管理6—纠纷案例
另:车库水淹新奔驰物业赔偿86万 只因突降暴雨,物业措手不及,以致车库进水,致使业主停在里面的一部新款奔驰被全部淹毁。业主一气之下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物业公司将奔驰车修复成被水浸泡前的原状,如不能按规定期限履行,就要赔偿业主修车发生的各项实际费用86.73万余元。 李刚和物业公司均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黑龙江省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民事判决主文及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部分,如物业公司未按一审判决主文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赔偿李刚因修复车辆发生的实际损失金额85.5万元及修理工时费12336元,合计金额867336元。废弃的车辆零部件归物业公司所有。 另:物业装修监管不力楼下轿车被砸“毁容” 王某与苏某将一辆别克车停在了距苏某居住的楼栋外阳台面墙体竖面侧不足1米处。未料,苏某家楼层阳台面墙皮突然脱落,将王某的车砸损。事发当日,王某便找到苏某家要求解决问题,后经协商,王某与苏某之母赵某签订了关于修车相关事宜的协议书。但后因协议赔偿未果,双方诉讼到法院,王某诉请苏某及其母赵某赔偿经济损失2.1万余元。法院受理该案后,应二被告的申请,追加该房屋的原房主田某及事发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为共同被告。 庭审中,原告王某变革诉讼要求,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苏某当庭表示,愿在合理范围内赔偿王某,其余三被告则均不同意赔偿。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苏某是造成损害事实发生的房屋所有权人,具有财产损害赔偿的赔偿主体资格,因此对损害事实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点评: 本案所涉及物业管理的应该是物业管理中的装修管理。在装修管理中,对业主装修的房屋有违反规定的地方一定要有书面整改通知,在规劝整改无效时要保留证据并书面上报主管机关备案,对于二次房屋交易或业主变更,也要对房屋再做一次装修检查,以后发生此类纠纷。 10、小区铁门砸伤儿童 物业公司被判赔偿 烟台市一名孩童被小区铁门砸伤,小区物业公司因未及时修复有安全隐患的铁门,被法院判决承担责任,一次性赔偿儿童人身损害35000元。 ? 2007年4月18日傍晚,烟台市芝罘区某小区住户李某5岁的儿子在小区门口玩耍时,被小区大门砸伤。后经医院诊断,李某之子左锁骨骨折,住院治疗13天。后经司法鉴定,其左锁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 李某与物业公司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遂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5万余元。物业公司辩称,铁门是因为小孩玩耍时故意推拉导致被破坏,其所受伤害是由于其个人行为造成的,与物业公司无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对小区的物业设施有维护、保养、管理的责任,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修缮、整治,即使不能及时修复,亦应设置警示标志,而被告未作任何处理,李某的儿子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5万余元。 ? 被告物业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经烟台中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物业公司支付李某之子人身损害赔偿金3.5万元。 * * 1、业主称车库属全体业主所有拒交车位费 于某是南开区阳光100小区的业主,自2007年4月23日使用小区地 下车位,直到2008年7月共计15个月都没有付费。在此期间,小区开发 商和物业公司曾两次向于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支付相关费用,都没有 结果。双方为此成讼。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提出,根据两家公司的协 商,每个车位每月由物业公司收取管理费80元,房地产公司则按有关规 定及排气量向使用人收取租赁使用费,每月220元。按照这一收费标准, 于某累计拖欠地下车位使用费和管理费共计4500元。对于二原告的诉 讼请求,被告于某并不认可,他辩称,地下车库应属全体业主所有,购 房合同交房标准中配套设施已附地下车库,且其没有同二原告签订任何 交费协议,所以不承认他们的协议,不同意支付费用。 物业服务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原告取得了讼争之车库的所有权,即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虽未与二原告签订使用地下车库的协议书, 但已实际使用了原告所有车库的车位,接受了小区物业的管理和服务, 即应交纳相应的使用费和管理费。考虑二原告签订的《地下车库泊位 委托管理协议》中关于收费约定的事实,可由被告按二原告的约定分 别给付原告房地产公司租赁使用费及给付原告物业公司管理费。尽管 被告提供的购房合同标明交房标准中配套设施有地下车库,但只能说 明被告购买房屋的配套设施中有地下车库,并不影响该车库产权所有 人及管理人主张其权利,所以被告主张地下层属全体业主所有的抗辩 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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