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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学]d2z机动车辆保险概述讲义打印

★★★汽车保险、定损与理赔 ★★★ 第二章 汽车保险 第一节 汽车保险概述 第二节 汽车保险中介 第三节 汽车保险费率 机动车辆保险概念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相关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 的一种不定值财产保险。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 用机械车、特种车。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 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 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 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第一节 汽车保险概述 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特征 (1)保险标的出险率较高;(2)业务量大,投保率高; (3)扩大保险利益; (4)被保险人自负责任与无赔款优待;   表2 2000-2004年车险业务赔付率情况   63.54 61.49 57.37 51.78 55.23 车险赔付率(%) 57.36 54.79 52.03 48.58 51.12 财险总体赔付率(%)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年份 项目 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 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 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以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享 受无赔款优待。 汽车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近现代保险分界的标志之一——汽车第三者责任险 汽车保险的发源地——英国 (1)汽车保险第一人——英国法律事故保险公司,1896年首先开办了汽车保 险。1906年英国成立了汽车保险有限公司。 (2)实施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在《1930年公路交通法令》中纳入强制保险条 款。 (3)1945年,英国成立了汽车保险局。 汽车保险的发展成熟地——美国 投保人承担部分损失:德国 ?德国的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实行“责任处罚”原则,即每次理赔不论 赔偿额多少,投保人自己都必须承担325欧元。 德国的汽车保险费还实行“奖优罚次”。 汽车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突出:法国 1)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开办了汽车保险; 2)1983年11月将汽车保险改为机动车辆保险使其具有更广泛的适 用性; 3)1985年我国首次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4)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颁布,并于10月 1日起实施; 5)1998年11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正式成立; 6)2003年12月11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履行有关入承诺的公 告,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允许外资财产险公司经营除了法定保险 业务以外的全部非寿险业务。 7)2004年道法第5条规定: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 辆,必须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从而明确机动车第 三者责任保险制度,这是在我国第一次以立法形式明确全国统一实 施机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我国汽车保险产品简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 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 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依照此条的规定: ——该强制性保险只承保机动车上的人员、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所遭 受的损害; ——第三人所遭受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 ——该强制性保险有一定的责任限额,保险人只在该限额内承担支付保 险金的责任。 主险:可以单独投保的保险险种。 ——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全车盗抢险、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 2007年4月1日起实施2007年新版车险,而实行仅9个月的06版机动 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将同时废止; 新版商业车险是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牵头下,中国人保(A)、中 国平安(B)、太平洋(C)三家公司联合制定的; 主险因失效、解约或满期等原因效力终止或中止时,附加险效力也随之终止或中止。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能附加于主险投保的保险险种。 ——A款: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B款: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C款: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并设置了车损免赔额特约条款和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主险和附加险的关系: 1)主险因失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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