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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jl[法学]案例分析
第一节 税法概述 甲、乙、丙三法人作为发起人共同出资591万,设立沈阳光大医学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现金出资171万,乙以房产作价出资220万、丙以专利作价出资200万。公司召开第一次股东会。会议由甲主持会议,会议决定:由甲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任期三年;决定设监事一名,由丙公司代表出任,任期四年;公司注册登记后,乙提出撤资20万,甲丙同意,不久A公司以专有技术作价出资100万加入光大公司。2006年2月1日公司董事会会议决定发行债券以扩大公司规模。2006年5月底公司经营亏损欠债200万,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发现丙出资不足200万,仅为100万,于是债权人向发起人甲、乙、丙、A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第一次股东会会议由甲主持会议是否存在错误?为什么? (2)乙出任监事任期是否存在错误?为什么? (3)乙提出撤资20万是否存在错误?为什么? (4)公司董事会决定发行债券是否存在错误?为什么? (5)债权人向发起人甲、乙、丙、A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否存在错误?为什么? 第一节 税法概述 答: (1)第一次股东会会议由甲主持会议存在错误。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公司的第一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2)乙出任监事任期四年存在错误。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任期为三年。 (3)乙提出撤资20万存在错误。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登记之后不能撤回其出资,只能对内或对外像其他人转让其出资份额。 (4)公司董事会决定发行债券存在错误。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属于股东大会的职责范围,应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方式作出。 (5)债权人向发起人甲、乙、丙、A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存在错误。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出资不足,出资不足的发起人负有补足义务,并且发起人对其他股东负违约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甲、乙、丙提出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不能向A行使债权, A为公司成立后加入的股东,为非发起人,故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一节 税法概述 2.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水果店,取名为满意水果店,负责人为甲。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商议后与某果农签订了一份水果购买合同。因水果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水果店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押,但未办理登记。后因水果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经查:水果店除欠银行10万元以外,尚欠王某、李某各2万元债务;水果店的财产价值10万元。? ??? 问: (1)该水果店与某果农所签合同及与银行所签贷款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该水果店与银行所签抵押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设银行、王某、李某同时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债务,应以谁为被告?水果店的财产应如何清偿上述债务?为什么? 第一节 税法概述 答: (1)均为有效合同。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条之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2)抵押合同并未生效。 根据《担保法》第41、42条之规定,以车辆抵押的,必须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本案中以货车为抵押物,却未办理登记手续。 (3)应以“满意水果店”为被告。 根据《民通意见》第45条第1款之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对上述债务,应以水果店的财产按比例清偿,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因为,第一,银行与合伙组织之间的抵押合同并未生效,故银行之债权为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依债权的平等性原则,三者应按比例平等受偿。第二,合伙企业应先以自己的财产偿还所负债务,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再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一节 税法概述 1. 2009年3月10日中午,李某路过张某开设的个体露天饭店。不料饭店一张桌子上的啤酒爆炸,玻璃碎片炸上王某的眼睛。李某马上去医院治疗,花费各种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总计3万元。事后经调查李某得知啤酒是吉林梅河啤酒厂生产的,酒瓶是吉林玻璃制瓶厂制造的。李某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种损害10万元。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问题: (1)本案的性质?为什么? (2)李某如何行使诉权?被告各自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本案适用的法律和败诉方赔偿的范围? 第一节 税法概述 答: (1)本案的性质?为什么? 本案属于是产品侵权案件。因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是直接购买和使用产品的的自然人。而不是单位。李某不是产品的直接购买人。二是产品的直接受害者。 (2)李某如何行使诉权?被告各自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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