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站经营者在刑法共犯及民事共同侵权行为之构成要件5.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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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站经营者在刑法共犯及民事共同侵权行为之构成要件5

P2P網站經營者在刑法共犯及民事共同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差異分析 蔡蕙芳 中興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報告大綱 P2P網站經營者與網站使用者的關係 複數著作權侵權行為人責任類型之概述-我國法 著作權侵權複數行為人責任類型之概述-美國法 共同侵權責任之類型與要件分析 共犯責任(廣義)之類型與要件分析 Kuro案中共同正犯判決要旨之分析與檢討 P2P網站經營者與網站使用者的關係 網站使用者使用P2P網站所提供的系統與他人交換享有著作權之檔案(主要為音樂檔案),應以何種責任型態論處此數個行為人? 例:ezPeer網站提供ezPeer軟體,供使用者交換MP3檔案,並收取一定對價(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728號)。 例:Kuro網站提供Kuro軟體,供不特定之使用者交換MP3檔案,並收取一定對價(台北地方法院?92年度2146號) 。 著作權侵權複數行為人責任類型之概述-我國法 (一)共同侵權責任 ?共同侵權責任(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民法第185條)。 (二)共犯之刑事責任 1.共同正犯責任(著作權法第91條以下、刑法第28條) 2.正犯與教唆犯或幫助犯之共犯責任(著作權法第91條以下、刑法第29條、第30條) 著作權侵權複數行為人責任類型之概述-美國法 (一)侵權責任 1.直接侵權(direct liability)與參與侵權責任(contributory liability ) 2.直接侵權(direct liability)與侵權代位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 ) (二)刑事責任 1.共謀犯罪責任(conspiracy liability ) 2.正犯與共犯責任(complicity liability) 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民法第185條 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185條第1項:「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 加害人者,亦同。 」。 同條第2項:「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 共同侵權責任之類型 一、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 1.? 主觀(意思聯絡)共同加害行為(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 2.? 客觀行為關連共同加害行為(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 二、共同危險行為:不知誰為加害人之準共同侵權行為(民法第185條第1項後段)。 三、主行為人與造意人或幫助人的共同侵權行為(民法第185條第2項)。 共同侵權責任要件(一) 共同侵權責任要件(二) 檔案交換服務業者與使用者成立的共同侵權責任型態的探討 一、可能成立的共同侵權責任型態 ? ?1.主觀(意思聯絡)共同加害行為。2.客觀行為關連共同加害行為。3.造意人與幫助人的共同侵權行為。其中又以2.最容易證明(只要有同時存在的因果關係即可)。 二、較不可能成立的共同侵權責任型態 共同危險行為:因為軟體提供與複製行為在著作權受損害上均成立因果關係,並非屬於不能確定因果關係之擇一因果關係類型。 三、討論問題:侵權代位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 )成立的可能性。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88條? ? ? ? 美國法上之侵權代位責任 著作權法第91條以下、刑法第28條、刑法第29條、第30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 刑法第29條第1項:「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 第30條第1項前段:「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 檔案交換服務業者之正犯責任 二十五年上二二五三號判例:「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本院所採見解,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 ? ? 依據目前學說上通說之犯罪支配理論,應該是主客觀折衷。以自己犯罪意思而支配整個犯罪過程(不一定要親自實行構成要件行為)。支配犯罪過程又可分成間接正犯與共同正犯。檔案交換服務業者雖然沒有從事積極的重製行,但要論以擅自重製罪之正犯,第一個可能性是論以不作為之正犯。另一個可能的途徑是經由共同正犯而成立正犯,或者自己作為間接正犯。 共同正犯責任之要件 共同正犯組成型態 ? ? ? 共同正犯之成立 共同正犯之犯意聯絡(共同謀議) 檔案交換服務業者之共犯(狹義共犯)責任 兩種可能性 一、檔案交換服務業者「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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