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案例经验分享及公害纠纷案件处理要领【精品共享-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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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案例经验分享及公害纠纷案件处理要领【精品共享-ppt】

壹、前言 一、我國的環境政策及其行政管制,相較於工業先進國家,顯得過於保守和怠惰。 二、相對於環境行政,司法更顯得過份保守, 迄今仍囿於成文法條及判例的拘束,而受困 在傳統的侵權行為理論,須由被害人負絕大部份的舉證責任。然而公害糾紛案件,常因有多數加害人、自然力(如風向、氣壓、水流)的參與因素存在,造成蒐證困難。 貳、形成公害污染類型分類 一.單一污染、單一背景、單一突發事件所造成 的損害。   EX:八十年台氯公司的氯氣外洩氣事件,RCA案,本案 二.同質污染源,近年、近距離的污染所造成的損 害。   EX:八十年頭份工業區的空污、水污糾紛,鶯歌陶瓷廠事件 三.多重污染源、遠距離、長年累積污染所造成 的損害。   EX:七十七年十月北、桃沿海四鄉V.S.台電林口電廠空污事件 參、公害糾紛在傳統侵權所為 責任理論的困境與突破 一.困境 (一)一般侵權行為責任的成立件約有 1.須有加害行為 2.須加害行為具有違法性 3.行為人須有故意或過失 4.須有損害發生 5.加害行為與損害間須有相當因果關係   (二)依目前實務見解,以上要件,均須由     起訴主張受有損害的被害人負擔舉證     責任。但訴訟俗諺:「舉證責任之所     在,即敗訴之所在」。   (三)對於舉證責任,在公害糾紛訴訟上,     被害人更要面對下列困難: 1.被害人通常為較不具資力之居民、勞工、漁民、農民,缺乏調查研究所必要的科學知識及費用。 2.加害人拒絕被害人進入污染廠址調查蒐證。 3.加害人資力及對污染物知識豐厚,可動員權威學者或專業顧問公司加以粉飾或反駁指控。 4.現有調查、鑑定機關,其鑑定能力及操守有待提昇。 5.透過空氣或水流排放之污染物,散逸極快,除非有沈澱物,否則不易在第一時間蒐集足夠證據。 (四)鑑定費用負擔的改善   1.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0條。   2.水污染防治法第70條。   3.公害糾紛處理法第25條。 二、如何證明污染行為與損害間   的因果關係 (一)公害糾紛案件在因果關係舉證上的困難 1.我國訴訟實務對於因果關係理論,仍採 相當困果關係: 「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的客觀存在事實為觀察的基礎,並就此客觀存在事實,依吾人智識經驗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之可能者,該行為人之行為與損害之間,即有因果關係。」 2.此項法院定義,乍看似無不妥,但其實並未提出科學上精確的認定基礎或價值中立的邏輯論理法則,仍屬不確定的法律概念。 3.但在公害糾紛的類型,除單一突發事件者外,其他樣態的污染,尚須從時間上考慮污染累積的總量,是否會造成損害?從科學上去分析何種污染物可能會造成何種損害?皆須有較精確的科學上研究及鑑定,無法以此充滿價值判斷的不確定法律概念來釐清因果關係。 (二)學說上對因果關係舉證的突破 1.為因應公害糾紛訴訟特有的因果關係舉證 困難問題,學說上發展出蓋然性理論、間 接反證說及疫學上因果關係理論。前二者 雖有少數實務判決予以採用,但如何定義 ?理論根據為何?學者見解仍然分歧。 2.目前較普遍為學說及實務接受的是疫學上的因果關係理論。茲介紹如下: (1)判斷在疫學上有無因果關係須具備的要件: I.污染因子須在發病前已發生作用。 II.污染因子的作用程度愈顯著,疾病的罹患率愈高。 III.除去或減少污染因子時,疾病的罹患率愈低。 IV.污染因子發生作用的途逕,在生物學上可做無矛盾的說明。 (2)上述要件,所謂無矛盾的說明,尚可藉職業病學診斷上的五個條件予以補充說明: I.要有客觀的生理證據證明有疾病發生。 II.要有曾有暴露於具污染因子存在環境中的證據。 III.要符合時序性。亦即必須有一段最低的暴露期 (否則不足以致病);及必須在最大的潛伏期發病 (否則不足以認定是由此污染因子所致之病) 。 IV.要合乎一致性。亦即須有世界上已有的流行病學 研究或個案報告,已證實哪些疾病通常由哪些特 定的污染因子所引起。 V.要大致上排除其他可導致本病症的醫學因素及個 體因素。 (3)被害人只要透過鑑定,能對以上要件予以證明,即可認定成立因果關係。此理論,在科學上顯然較為精密,在邏輯推論上亦較完備,因此普遍獲得支持。 三.污染行為的違法性探討: (一)單一突發事件所造成的污染損害,通常它突然 溢出的污染物,都超過政府在行政管制上所制 訂的排放標準,因此認定其具違法性,沒有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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