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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p[法学]刑法案例解析

刑法案例解析 名字 陈学谷假想防卫过失重伤他人案 被告人:陈学谷,男 23岁,浙江省椒江市人,个体工商户 1992年5月20日被逮捕。 谢、阮二人更觉可疑,便强行将陈拉入城 西管理区“老人之家”内进行检查。因陈学谷依然拒绝 检查并不断挣扎,谢、阮二人便对他殴打,又用 手铐将他的双手扣上。随后,谢、阮二人在陈学谷的 身上及旅行袋内搜出证件、眼镜和小刀等 物,并把小刀打开放在台面,要继续检查 陈的下身。陈学谷提出要到公安局或派 出所才让搜查,谢、阮二人不予理睬, 强行要解开陈的裤带检查。陈学谷误认谢、 阮二人是歹徒,要抢他藏在小腹部的 1.1万多元,便乘谢、阮二人不备 之机,抓起放在台面的小刀,向 谢、阮二人乱刺。谢健飞 左下腹被刺中一刀,阮敬伟 在抢夺小刀时手部受伤,后二人把 陈学谷制服。 经法医鉴定,谢健飞左下腹部有长2.5厘米创口一处,深达腹腔;乙状结肠系膜刺穿二处,系膜小动脉被切断,肠系膜根部被刺穿,空肠刺破肠管1/3;腹腔内积血1500毫升,属重伤。 「审判」 广东省新会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学谷在遇到便衣民警对其检查的过程中,由于对事实认识错误,把民警的检查行为误当作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而进行防卫,造成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重伤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好,可给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于1992年7月22日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学谷犯过失重伤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二、被告人陈学谷应赔偿受伤者医疗费、营养补助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869.8元。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陈学谷的行为应定何罪,有三种意见。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学谷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而构成的故意伤害罪。执勤的便衣民警在出示证件时,只是在陈学谷的眼前晃了一下,陈学谷并未看清。而且便衣民警对陈学谷进行检查时动作粗鲁,又拒绝了陈学谷提出的到公安局或派出所接受 第三种意见认为陈学谷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而构成的过失重伤罪。理由是: (1)陈学谷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陈由于对事实认识错误,把便衣民警对他的检查,误认为是歹徒对他的抢劫而实行防卫,以致重伤一位民警。 这种把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误认为其存在,对想象中的不法侵害人实行反击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叫做“假想防卫”,属于非法防卫行为。陈学谷出于假想防卫而重伤民警,主观上不具有伤害民警的犯罪故意。尽管他的防卫行为是“故意”实施的,但这种“故意”不是犯罪的故意。假想防卫不存在故意的罪过形式。 因为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相反地,他认为自己在行使“正当防卫”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因此,对陈学谷的行为不应定故意伤害罪。 (2)陈学谷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防卫过当的最初行为必须是出于正当防卫,而正当防卫的重要条件之一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必须是客观上确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推测的。如果是主观想象的或推测的, 就属于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陈学谷的防卫行为属于假想防卫,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当然也就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3)陈学谷的行为构成过失重伤罪。过失重伤罪是指由于过失而致人重伤的 行为。陈学谷在受到便衣民警的检查时,虽然民警的行为粗鲁,出示证件也只是在陈的面前晃了一晃,并且拒绝陈所提出的到公安局或派出所接受检查的要求,但便衣民警毕竟向他表明了身份,出示了证件。在这种情况下,伤害的对象可能是便 陈学谷应当预见到自己用小刀向检查人员乱刺的行为,但他由于精神紧张,疏忽大意,竟未能预见,以致发生了重伤民警的后果。陈的行为在主观上出于过失,客观上致人重伤,符合过失重伤罪的特征。 因此,对陈学谷的行为应定过失重伤罪。 新会县人民法院按照上述第三种意见,对被告人陈学谷以过失重伤罪定罪判刑,是正确的。 今天的案例就讲到这儿了,谢谢你的收听,再见 * 「案情」 被告人陈学谷从浙江省到广东省新会县会城镇经营眼镜生意。1992年3月26日上午8时许,陈学谷身带1.1万余元和旅行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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