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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资料]司法考试第十三章
第十三章 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特征和性质
2、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3、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4、行政复议机关与管辖
5、行政复议程序;司法考试内容:;;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依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行政行为进行
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司法活动。
二、行政复议的性质 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准
司法性质的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进行自我
监督的有效方式。; 3.行政复议是对相对人合法权益进行行政
救济的重要途径。
三、行政复议的主要特征1.行政复议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由有行
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作出。 2.行政复议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
请为前提。3.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引起争议的具体
行政行为,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4.行政复议以合法性与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5.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的审查方式。;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诉讼救济是行政复议的最终解决途径(即司法最终解决”),对复议救济与诉讼救济关系的规定上,是自由选择主义,还是前置主义,各国、各地区则不尽一致。以复议救济是否为诉讼救济的前置程序为分野,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以前置主义为原则,自由选择主义为例外;
2、自由选择主义为原则,前置主义为例外。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
者的联系体现在两者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
制度,并且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承接关系。; 联系具体有三种:
1、行政复议前置。即行政诉讼的提起以行政复议为前提条件。必须先复议,然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2、当事人自由选择。即当事人可以先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起诉;也可不经复议直接起诉。
3、行政复议终局。即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最终效力,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区别在于:
1、解决争议的机关不同;
2、受案范围不同; 3、审理范围不同;
4、适用的程序不同;5、裁决的权限范围不同。 ; 五、行政复议的作用与意义 1.行政复议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2.行政复议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
政的重要法律制度。 3.《行政复议法》的实施有利于健全社会
主义法制,促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
第二节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一、行政复议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1、主体合法;2、依据合法;3、程序合法。 (二)公正原则; 1、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同等的陈述理由和质证的机会;
3、不仅合法,还应合理。
(三)公开原则
1、材料公开;2、过程公开;3、决定公开。
(四)及时原则
(五)便民原则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
(一)一级复议制度
(二)书面复议制度
(三)被申请人负举证责任制度
; 第三节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一、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1、行政处罚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
3、有关证书的变更、中止或撤销;
4、行政确权行为;
5、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行为;
6、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8、不予行政许可的行为;
9、行政不作为;10、行政给付行为;
11、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可一并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规定的范围(第七条)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三、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
1、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2、内部行政行为;
3、居间调解和处理行为。; 第四节 行政复议机关与管辖
一、行政复议机关
1、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2、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3、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人民政府。
二、行政复议管辖
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权
限和分工。
(一)一般管辖
;1、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2、上级主管部门管辖;
3、上级人民政府管辖;
4、原行政主体管辖。
(二)特殊管辖
1、设立派出机关的行政主体管辖;
2、设立派出机构的行政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3、主管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管辖;
4、共同上一级行政主体管辖;
5、承继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主体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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