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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中公法制史》教案(两半法制)
第五章 半殖民地半封建时代法制; (二) 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五大臣考察西欧政体,认为宣布立宪可以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
1906年9月1日发布《宣示预备立宪谕》。原则为“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预备立宪的主要内容:
1.改革中央与地方官制。
2、宣布九年的预备立宪期,颁布《钦定宪法大纲》。清政府于1908年8月27日颁布《九年预备立宪逐年推行筹备事宜谕》,宣布立宪的预备期为九年。同时,公布《钦定宪法大纲》,作为将来编纂宪法的准则。;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君上大权”,共14条;第二部分是“臣民的权利义务”,共9条。
3、成立谘议局与资政院。 1909年,各省谘议局先后成立。1910年9月,资政院正式成立。
4、地方自治。
地方自治是指地方人民,以民主选举的方式组织自治机关,在国家法令规定范围内,自行处理地方公共事务的制度。1909年1月28日,清廷公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同年2月6日颁布《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 6、颁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三)评价:
目的是抵制革命;
资产阶级改良派分化了部分革命力量;
立宪派的宣传启动了人民的民主觉悟;
促使中国走向近代化。 ; 二、清末修律
(一)原因
经济基础变化;
政治危机;
外交失败;
列强支持。
(二)指导思想
务期中外通行; (三)修律内容
1、修订刑律。
1910年颁行了《大清现行刑律》,它是对《大清律例》进行局部调整的过渡性法典。虽名为“刑律”,仍带有传统法律“诸法合体”的特色。
删除六部总目,留30门;
改例为法条;
删除过时法条,增设新罪名;
区分刑事民事;
满汉同一刑制; ; 改革刑制(废凌迟、枭首、戳尸,废连坐与刺;减少死刑条文;笞杖改罚,废充军)。
1911年《大清新刑律》公布,它是清末修订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是中国近代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它以规定犯罪与刑罚为内容,采用了近代刑法的编订体例。正文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总则17章,分则36章,共53章。正文之后还附有“暂行章程”5条。
???总则、分则;
更定刑制(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包括没收、褫夺公权);; 减少死刑条文;
规定罪刑法定,废类推;
废十恶、八议、存留养亲、无夫奸、违教令等罪名;
14岁以下免刑罚;
留“暂行章程”五条。; 2、修订民律
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大清民律草案》是参照德国、瑞士、日本等国民法,历经六年制成。该法典分五编,即: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共计36章,1569条。其中,前三编委托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志田钾太郎协助主编,后两编由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至清朝灭亡也未能公布。这部民法草案对后来制定的民法典,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有一定影响。
; 3、商事立法
清末修律仿效法、德、日,采“民商分立”体制,所修订的商法分两个部分:一是实际颁行的单行法;二是未曾颁布的商律草案。
1903年初,商部草拟了《商人通例》及《公司律》,于1904年1月颁行。; 1906年春颁行《破产律》。
1908年,修订法律馆聘请日本法学博士志田钾太郎协助起草商律,1910年完成了《大清商律草案》,包括总则、商行为、公司法、票据法、海船法等,共1008条。但未颁行。; 4、制定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
1906年,沈家本主持起草了《刑事民事诉讼法》。该法律草案采用了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合一的体例。清廷对该法能否通行持有异议,遂被搁置。
1911年初,沈家本等又完成了《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这两部诉讼法草案均未审议颁行。清末虽然没有公布诉讼法典,但1907年12月奏准颁行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具有临时诉讼法的性质。
1906年,清政府制定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就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织加以规定。1910年2月,又公布了《法院编制法》,该法共16章164条,实际上均未能认真广泛地实施。
; (四) 对清末修律的评价
清末修律开启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序幕。从指导思想上看,修律力图在保留传统法律文化的同时,吸取西方法律制度、法律理念和法律原则;就具体成果来说,清末修律迅速打破了封建法统,革除了旧律中残酷、野蛮的落后内容,使诸律分立,确立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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