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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法制史-第五章 汉代法制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秦朝灭亡后,又爆发了长达4年之久的“楚汉战争”,公元前202年,刘邦打败项羽,登基称帝,定都长安,国号“汉”,史称西汉。西汉末年,社会矛盾激化,外戚王莽趁乱夺权,自称皇帝,建立“新”朝。新朝是一个短命王朝,只存在了17年,公元24年,被农民起义军推翻。公元23年,刘秀称帝,重建汉朝,定都洛阳,史称东汉。东汉末年,爆发了黄巾起义。公元220年,东汉灭亡。 两汉时期,在政治方面,中央集权的专制政治体制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中央政府组织同秦朝一样,设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与诸卿。但东汉时期出现了尚书台制度,削弱了丞相和诸卿的权力。在地方,西汉初期实行郡国并行制,在汉景帝平定“七国之乱”后,改行郡县制。东汉时,出现了州、郡、县三级制。在经济方面,广泛使用铁制农具和牛耕,生产力有很大提高。在思想文化方面,汉惠帝废除《挟书律》之后,学术思想开始活跃,特别是在经学上有很大的发展,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重点问题: 1、“无为而治”思想与汉初政治 2、汉代法律的儒家化 3、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4、汉代刑法的基本内容 5、汉代法律原则的发展 6、汉代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 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 一、汉初的政治形势与黄老学派“无为而治”的思想 二、“独尊儒术”的原因与过程 三、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第二节 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一、汉初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二、东汉对西汉法律的继承与改造 三、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有如下数种。 1.律 2.令 3.比 4.法律注释著作 5.《春秋》经 第三节 汉代的刑法制度及刑罚改革 一、汉代对秦代刑法的继承与发展 汉代的罪名也多继承秦制,如盗窃罪、妄言罪、非所宜言罪、杀伤罪、不敬罪、诽谤妖言罪,等等。但也新增了一些罪名,下面择其要者加以述说。 1.大逆无道罪 (1)祝诅上罪。 (2)迷国阁上罪。 (3)左道罪。 (4)漏泄省中语罪。 (5)赃百万以上罪。 (6)诬罔主上罪。 (7)上僭罪。 (8)谋反罪。 (9)巫蛊罪。 (10)怨望诽谤政治罪。 (11)妖言罪。 (12)殴辱王杖主罪。 2.不孝罪 3.不敬罪 (1)失礼罪 (2)醉歌堂下罪 (3)戏殿上罪 (4)不下公门罪 (5)不朝不请罪 (6)挟诏书罪 (7)废格罪 (8)非所宜言罪 4.见知故纵罪 5.欺谩罪 6.不直罪 7.选举不实罪 二、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文景废肉刑) 汉文帝适应形势的需要,于公元前167年下诏废肉刑,进行刑制改革。具体的改革方案: 1、把黔(脸上刻墨并服无期刑)改为凳钳城旦(有期刑附加头发剃光、脖子上套铁圈) 2、把剔(割鼻子并服无期刑)改为答三百(有期刑附加打三百板子) 3、把斩左止(斩去左脚并服无期刑)改为答五百(有期刑附加打五百板子) 4、把斩右止(斩去右脚并服无期刑)改为弃市(死刑) 汉景帝时曾两次下诏减少答数: 第一次:是把答五百减为答三百,答三百减为答二百。 第二次:把答三百减为答二百,答二百减成答一百。 还规定:竹板长五尺,宽一寸,末梢薄半寸,并削平竹节;答打的部位是臀部,笞打过程中不得换人。 三、法律原则的发展 1.关于尊老恤幼的原则 2.关于亲属相隐的原则 3.关于贵族官僚有罪先请的原则 第四节 汉代的行政、民事、经济制度 一、行政制度 (一)汉代与行政制度有关的法律: 1、《附益律》—系抑制诸侯势力的法律; 2、《尚方律》—系抑制官吏私自提高品级待遇的法律; 3、《史律》—系规范史官撰写史书的法律; 4、《上计律》—系考核官吏的法律; 5、《汉官旧议》—系规定官制的法律,等等。 (二)汉代的行政管理体制分为中央与地方两个系列 1、中央确立了“三公九卿”制: (1)“三公”是垂相、太尉、御史大夫,垂相协助皇帝处理政务,其地位在一人之下,万人之上;太尉主管军事;御史大夫主管监察。 (2)“九卿”是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宗正、大鸿肪、大司农、少府,分管礼仪、宫廷守卫、皇室事务、司法、外交、财政、赋税,等等。 (3)汉武帝为加强其权力,采取了削弱相权的措施,主要有:把丞相改为大司空(主管土木工程);三公互不隶属,而是全部隶属于皇帝;原来作为丞相下属的九卿也改为由三公分属。 2、在地方上,汉初在沿袭秦代的郡县两级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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