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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仓储与保险—15-课件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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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仓储与保险—15-课件PPT

第十五章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 第一节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风险 第二节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损失 第三节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费用 第一节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风险 一、狭义的海上风险 (一)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 恶劣气候(Heavy Weather) 雷电(Lightning) 海啸(Tsunami) 地震(Earth Quake) 火山爆发(Volcanic Eruption) 洪水(Flood) 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思考题 【小思考4-1】 上述自然灾害中,洪水、地震、火山爆发等风险,是真正发生在海上的风险吗? 答:不是,这些是发生在内陆或内河或内湖的风险,但对于海运货物保险来说,这些风险是伴随海上航行而产生的,且危害往往很大,为了适应被保险人的需要,在长期实践中,逐渐地把它们也列入海运货物保险承保范围之内。 (二)意外事故(Accident) 1.搁浅(Stranding) 2.触礁(Striking a Reef) 3.沉没(Sunk) 4.碰撞(Collision) 5.失踪(Missing) 6.倾覆(Capsized) 7.火灾(Fire) 8.爆炸(Explosion) 9.投弃(Jettison) 10.船长和船员的恶意行为(Barratry of Master and Mariner) 11.陆上运输工具倾覆(Overturning of Land Conveyance) 二、外来风险 (一)一般外来风险 偷窃(Theft,Pilferage) 提货不着(Short-Delivery Non-Delivery) 渗漏(Leakage) 短量(Shortage in Weight) 碰损(Clash) 破碎(Breakage) 钩损(Hook Damage) 淡水雨淋(Fresh Water and Rain Damage) 生锈(Rust) 沾污(Contamination) 受潮受热(Sweating Heating) 串昧(Taint of Odor) (二)特殊外来风险 战争风险(War Risks) 罢工风险(Strikes Risks) 拒收风险(Rejection Risks) 第二节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损失 一、全部损失(Total Loss) (一)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也称作绝对全损。 保险标的物完全,船只遭遇海难后沉没,货物同时沉入海底。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失去所有权,并无法挽回。 保险标的遭到严重损害,已失去原有商业价值或失去原有用途。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仍无音讯。 (二)推定全损 1.推定全损的界定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又称商业全损。 我国《海商法》第246条规定:“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船舶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以及将货物继续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货物的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具体来讲,构成被保险货物实际全损的情况有下列几种: 第一,保险标的完全灭失。指保险标的的实体已经完全毁损或不复存在。如大火烧掉船舶或货物,糖、盐这类易溶货物被海水溶化,船舶遭飓风沉没,船舶碰撞后沉入深海等。 第二,保险标的丧失属性。即指保险标的的属性已被彻底改变,不再是投保时所描述的内容,例如货物发生了化学变化使得货物分解,在这类情况下,保险标的丧失商业价值或使用价值,均属于实际全损。但如果货物到达目的地时损失虽然严重,但属性没有改变,经过一定的整理,还可以以原来的商品名义降价处理,那就只是部分损失。 第三,被保险人无法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在这种情况下,保险标的仍然实际存在,可能丝毫没有损失,或者有损失而没有丧失属性,但被保险人已经无可挽回地丧失了对它的有效占有。比如,一根金条掉入了大海,要想收回它是不可能的。再如,战时保险货物被敌方捕获并宣布为战利品。 第四,保险货物的神秘失踪。按照海上保险的惯例,船舶失踪到一定合理的期限,就被宣布为失踪船舶。在和平时期,如无相反证据,船舶的失踪被认为是由海上风险造成的实际全损。船舶如果失踪,船上所载货物也随之发生“不明原因失踪”,货主可以向货物保险人索赔实际全损。 具体来讲,保险货物的推定全损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不可避免。如船舶触礁地点在偏远而危险的地方,因气候恶劣,不能进行救助,尽管货物实际全损还没有发生,但实际全损将不可避免地发生;又如货物在运输途中严重受损,虽然当时没有丧失属性,但可以预计到达目的地时丧失属性不可避免。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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