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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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需求,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业合作社贷款包含三个模式:  (一)? 以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进行经营的,以专业合作社或农户作为借款主体;  (二)? 以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进行经营的,以公司、专业合作社或农户作为借款主体;  (三)? 以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农户模式进行经营的,以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或农户为借款主体。  第四条 合作社贷款坚持“制度创新、风险可控、统一授信、封闭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对象是指依法登记、规范运作、合法合规、经营正常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社员、发起成立合作社的企业。  第六条 贷款发放方式包括四种:社员联贷、专业大户承贷、公司承贷和专业合作社承贷。  第七条 社员联贷,即社员联保贷款。以专业合作社成员为基础成立联保贷款小组,根据每户成员的信用等级和偿还能力分户核定贷款金额并分户借款。申请社员联保贷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18 周岁至65 周岁;  (二) 为本专业合作社成员,联保小组成员不少于3户,承诺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能退出合作社;  (三) 承诺贷款全额投入与专业合作社相关的生产经营;  (四) 品行良好,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五) 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  (六) 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专业大户承贷,即本专业合作社由一户或几户专业大户发起,并以其为主进行生产经营,专业大户的资产及偿债能力高于专业合作社,由专业大户作为承贷主体。申请专业大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诺借款全额投入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  (二) 为本专业合作社成员,在本专业合作社认购的出资额合计不低于总额的10%;  (三) 品行良好,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四) 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  (五) 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公司承贷,即以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进行生产经营,其公司的资产及偿还能力高于专业合作社,可由公司作为承贷主体。申请公司贷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本行规章制度要求;  (二) 以专业合作社生产,公司收购、加工、销售等模式经营的,应与专业合作社签订购销合同。  第十条 专业合作社承贷。以实体进行生产经营的专业合作社,可直接承贷。申请专业合作社贷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已取得法人资格;  (二)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自有资金,正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 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规定,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具有较为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按时向贷款行报送相关财务资料;  (四) 依法从事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五) 在农村商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六) 资信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能力,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七) 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八) 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专业合作社贷款用途:  (一) 购买大、中型农业机具;  (二) 专业合作社统一采购种植、养殖所需物资的资金;  (三) 专业合作社统一收购、销售社员农产品;  (四) 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造产品分级仓储场所、购买各类包装和加工设施、购置冷藏保鲜设施和运输设备等;  (五) 专业合作社用于生产经营的其他需求;  (六) 其他合法用途。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专业合作社贷款的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还款的资金来源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项目贷款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贷款行可以根据本行贷款产品定价管理办法、市场竞争状况和客户综合回报等因素自主确定。  第十四条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生产经营规模、贷款担保等因素确定。  第十五条 贷款额度的调整。通过贷后检查的内容,可对借款人的贷款额度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专业合作社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第十七条 对农户、农村专业大户和公司申请信用、抵押、质押贷款,根据相应的借款主体,按本行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专业合作社贷款的担保还可采取社员联保、保证担保、订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等方式。  第十九条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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