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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操作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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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操作实务

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实务 培训课程时间安排表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新法优于旧法 《政府采购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第4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第26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对象是招标投标行为,行为的主体是政府机构、民间组织或者个人,主要内容是程序性规定。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对象是政府采购行为,行为的主体是政府机关及其授权机构,规范的范围涵盖了政策取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环节,主要内容是实体性规定。 《招标投标法》不是为政府采购设计的,而是为一般意义上的招标投标活动设计的,这种民事法律不能够有效地体现公共的要求,不能够有效地来体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无论是从主体上、方式上、程序上,还是法律责任制度上,把政府采购最重要的一个部分——工程采购放在一个很简单的民事合同订立的法律下来进行规范,都是一个巨大的立法错误。 《招标投标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3号令)第7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12条规定:“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工委编写的《招标投标法释义》指出:“…在被界定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实际上也是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强制性招标,另一种是自愿招标。而招标投标法对两种情况都是适用的…” 《释义》第二部分第一章总则对《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说明如下:“…招标投标法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关系为调整对象。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论是属于该法第3条规定的法定强制招标项目,还是属于由当事人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法…” 所谓招标,是指招标人为购买物资、发包工程或进行其他活动,根据公布的标准和条件,公开或书面邀请投标人前来投标,以便从中择优选定中标人的单方行为。 所谓投标,是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自己的报价及相应条件的书面回答行为。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属于要约行为,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行为。 招标范围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国家融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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