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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培训课件反不正当竞争执法(pt
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 法律规范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中基本法地位 地方法规《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补充和细化,但不得与反法相违背 行政规章 国家工商总局6个规章-----法律规定的细化 国家工商总局答复----具体问题适用法律的解答。分法律适用原则的解释、具体案件适用的解答。 答复的法律效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三)条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机关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据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国务院主管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部门,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应用问题享有行政解释权,其行政解释属于有权解释。 不能作为案件处理的依据。 一、仿冒行为 仿冒行为的法律规定 《反法》第五条第(二)项、《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8条、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33号令) (一)仿冒行为认定中几个关键问题 2006年,承德乾隆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乾隆醉公司)以承德金山岭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岭公司)仿冒其生产的板城烧锅小豹子白酒的包装装潢为由,向省工商局投诉,省局批转承德市工商局调查处理。 乾隆醉公司诉称: 其于2001年10月23日委托深圳市柏星龙包装设计有限公司设计“板城烧锅”小豹子酒盒,2002年4月6日双方签订了包括板城烧锅小豹子酒盒的印刷合同书, 2002年6月“板城烧锅”小豹子酒上市销售。 金山岭公司称:其使用的酒盒(金板烧锅)和包装箱(金板烧锅) 2004年5月5日和6月23日获得了专利证书,同时它使用的“金板烧锅”商标于2002年10月21取得商标注册证,自己不构成侵权。 问题: 1、 “板城烧锅”小豹子酒是否为知名商品; 2、是否具有特有的包装装潢; 3、 “板城烧锅”小豹子酒的包装装潢与金板烧锅的包装装潢是否近似,并足以使购买者误认。 4、金板烧锅的专利能否对抗在先使用的小豹子酒的包装装潢权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和国家工商局33号令第二条对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规定来看,这种仿冒行为的法律要件包括: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导致市场混淆和误认。因此,仿冒行为认定中必须要解决以下问题: 1、被仿冒者是否为知名商品,以及是否具有特有的包装装潢 本案中,金山岭公司是否构成仿冒,首要问题是乾隆酒业公司生产的小豹子酒是否属于知名商品,其包装装潢是否特有。 (1)关于知名商品的认定问题 其一,认定知名商品应当依据该商品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相关公众知悉情况认定。 33号令第三条第一款 “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这是目前工商部门最权威性的解释,并影响到了司法机关对知名商品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2日实施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一条对知名商品的定义和33号令涵义一致。 在市场上有一定的知名度-----关于市场的范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理解为一定销售地域范围内、一定行业内的市场。“一定的知名度”则是个模糊概念,从程度上讲不要求百分百,也不是少数几个人知道,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量化标准。 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一方面,相关公众应指相关地域范围内的公众;另一方面,指有关商品发生或可能发生交易关系的特定主体。在有关商品是一般消费品的情况下,相关公众通常是普通消费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所谓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经营者。比如购买、使用、销售商品的人员等,不要求所有人都知悉 其二,认定知名商品应当抓住购买者误认这一关键点。 知名商品与仿冒行为是紧密相连的,仿冒行为的本质是使购买者发生误认、误购,从而冲击和不正当地占有被仿冒商品的市场,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33号令第四条, “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 ” --- “反推法”,本条规定虽然不具体,但却是可操作性的低度标准,其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法室在反法释义中的一种立法解释是一致的,即“从维护合法经营者权益的角度说,可以划个较宽的标准,就是擅自使用或者近似使用他人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一般即可认为他人的商品为知名商品。”而这种低度认定标准也被司法机关所采纳,例如上海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以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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