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义务告知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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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义务告知书

贵 州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廉 政 告 知 书 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质监部门行业作风建设,从严刹风整纪,促进依法行政,树立“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五公开”、“十不准”、“八严禁”、“五项禁止行为”等规定。现将上述规定重申如下,请你监督,如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 五公开:1、公开行政处罚依据;2、公开行政处罚程序;3、公开执法人员身份;4、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力;5、公开行政处罚决定。 十不准:1、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2、不准在执法时购物或在购物时执法;3、不准以言代法和提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4、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劵,严禁索要和低价购买产品;5、不准试用、借用行政相对人的产品;6、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7、不准以收代罚、以罚代纪和以罚代刑;8、不准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物和抽检的样品;9、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和包庇、纵容 违法行为;10、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和打击报复。 八严禁:1、严禁在工作日中午和执法活动中饮酒;2、严禁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挂靠单位之间用公款互相宴请;3、严禁参加由工作对象支付费用的宴请;4、严禁开会、办班发放礼品;5、严禁收受下属单位和工作对象的礼品;6、严禁个人借用下属单位和工作对象的小汽车;7、严禁到下属单位和由工作对象报销的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8、严禁接受下属单位和工作单位对象安排的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 五项禁止行为:严禁在办案过程中饮酒;严禁违规向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严禁违规处理抽样、封存、罚没的物品;严禁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劵;严禁参加行政相对人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娱乐活动。 签收人: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发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贵 州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告 知 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质监部门对案件进行查办期间,当事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于质监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二、对于执法人员、鉴定人、记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三、有权申辩。在接受质监部门询问时有权为自己申辩。 四、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五、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产品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六、对于执法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七、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执法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询问笔录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询问笔录、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八、有义务接受和配合质监部门对涉嫌从事违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生产、销售活动场所实施的现场检查。 九、有义务接受和配合质监部门对涉嫌从事违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生产、销售活动的调查、询问,如实提供违法生产销售的情况。 十、有义务如实提供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它有关资料。 十一、有义务接受产品先行登记保存、鉴定、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措施。 签收人: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发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 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情况反馈意见表 : 为规范执法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树立质监部门“科学、工作、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特此向你(建材经营部)征求我局执法人员(杨友武、胡进)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序号 廉 洁 自 律 情 况 征求意见 是 否 01 是否两人以下持证人员执法 02 是否存在野蛮粗暴执法(辱骂、殴打等行为) 03 是否参加影响公正执法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活动 04 是否在执法时购物或在购物时执法 05 是否在执法办案中索要礼金、礼物、有价证劵 06 是否存在违反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行为 07 是否存在未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 08 是否存在以收代罚的行为 填写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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