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法学案例》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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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法学案例》PPT课件

审查标准 对于规制精神自由的法律的严格性违宪审查基准 对于规制经济自由的法律的合理性违宪审查基准 严格审查基准:人种、信念 严格合理性审查基准:性别、社会身份 实际上,美国对平等权的司法审查,也是从特殊平等权的分类开始的,然后根据平等权所叠加的权利类型来确定审查基准,然后进行强度不等的具体审查。 性别上的区别对待是不被允许的,除非它与一个非常重要的政府利益有关。性别歧视的不合法性在于性别的不同不是个人能够控制的行为,并且“与个人参与社会及对社会作出贡献的能力无关”,因此对正式的区别对待行为必须进行严格审查。 →作出某一决定的程序途径是否充分合理合法(即一定环节的评估审查) 实定法依据 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这两个文件统称“国发[1978] 104号文件”),这两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了我国男女退休年龄的现行法定依据,一直沿用至今。 国发(1978) 104号文件所包含的两个规范性法律文件都是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可以视为准法律性质。[5]而这两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依据是1978年宪法,这部宪法于1978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关于男女不同龄退休制度的合宪性审查分析 国发(1978) 104号文件(包括《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是否违反宪法关于女性平等劳动权的规定,基于“严格合理性审查基准”,可以从以下角度行进分析: 1)基于立法事实审查对女性劳动权的规制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2)有无同样可以达到目的的更为宽松的规制手段 3)该立法目的是否是重要的 4)规制手段与立法目的之间具有实质关联性 2)有无同样可以达到目的的更为宽松的规制手段 → ?如果承认立法规定女性比男性提前五年或+年退休,其立法目的是对女性进行特别保护,那么这种手段是否是达成该目的所必要的最小限度的手段 立法规定女性比男性提前退休的目的是对女性进行特别保护,那么在同样可以达到该立法目的的前提下,应该采取对女性平等劳动权的侵犯更小的措施。如果规定男性与女性同样的退休年龄,而允许女性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提前五年或十年退休,则同样可以达到保护女性的目的,而不会出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嫌疑。也就是说,存在同样可以达到目的的更为宽松的规制手段,立法机关却采取了更为严厉的规制手段。按照“严格合理性审查基准”的要求,这种严厉的规制手段便难以逃脱违宪的质疑。 刚性退休年龄{“应该”和“可以”} 3)该立法目的是否是重要的 由于104号文件涉及性别歧视,涉及平等保护等复杂问题,因此我们必须考量该规范性文件是否与重要的政府目的有关系,是否与重要国家利益存在合理合法的联系来判定其是否符合宪法。政府必须证明这个政府目的是非常重要的,关乎重要的国家利益。 4)基于性别进行分类的立法目的是否明确 从国发(1978) 104号文件的规定的条文中,无法看出该文件规定男女不同退休年龄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女性的权益,而且该文件没有明确指出其如此立法的上位法依据和立法事实依据。显然,该文件仅仅基于性别来规定不同的退休年龄,并没有明确说明基于这种性别分类进行立法的目的,也就没有说明该种规制手段与其立法目的之间的实质性关联。 4)规制手段与立法目的之间具有实质关联性 → ?如果承认立法规定女性比男性提前五年或十年退休,其立法目的是对女性进行特别保护,那么这种手段与目的之间是否存在实质的关联性 立法事实的改变 三十年前:根据官方的解释,1978年进行退休年龄的立法时,考虑女性的生理特点和抚育子女的需要,不宜长期从事繁重工作,且女性受教育程度普遍低于男性,同时考虑到女职工就业的机会一般比男性少而工龄较短的现实,给予女性早退休的特权,比较能够达到对职业女性的保护。 但是,经过三十年的社会剧烈转型,这种手段与目的之间是否仍然存在实质的关联性,1978年关于男女不同年龄退休制度的规定是否仍然适合已经变迁的社会需要,合乎1982年宪法关于妇女劳动平等权的规定?便存在疑问了。为了消除不合理差别的积极目的,通过立法给予的保护性待遇,一旦过度或者过时,都有可能构成“逆反差别”,从而产生新的不平等问题。 现时,退休年龄规定实施的客观效果与立法初衷相悖。 三十年后:妇女健康状况得到很大改善,女性受教育程度大大提高,平均寿命也日益延长,在脑力劳动上完全可以与男性媲美,职业女性、知识女性越来越多,女性的家庭负担大大降低 之所以出现诸多纠纷,是因为这项“保护性制度”的负面影响日益明显→逆反差别,导致女性无法实现在经济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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