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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与新会计准则
新企业所得税与新会计准则 序言之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细则总体概述 序言之二:09——税务稽查无法回避 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董树奎09-02-23日表示, 今年将加大税务稽查力度。今年各地税务机关要把查处利用虚假凭证、做假账、设置两套账以及收入不入账等手段的税收违法活动作为重点,加大查处力度;同时高度关注增值税转型及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有可能出现的新的增值税违法行为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 ???? 董树奎同时指出,税务总局今年将大型连锁超市及电视购物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和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的重点企业列为必查项目。 序言之三:稽查风险自我检测题 1.您是否对公司的主要税种的税负率认真测算过? 2.公司在招聘会计人员时,是否测试其办税能力? 3.您所从事行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是否了解? 4.公司是否对采购人员索要发票事项进行过培训? 5.对外签订相关经济合同是否考虑过对纳税影响? 6.租赁、融资、购房或投资——是否考虑纳税的事项? 7.新业务发生时是否系统地咨询过相关——财税专家? 8.新颁布的税收政策法规是否在30日内——学习掌握? 9.税务局的评估、约谈或稽查——您是否了解其意图? 10.是否聘请过财税专家定期进行——财税风险的诊断? 参考答案:并非危言耸听… 如果对以上这10个问题,您的回答中出现三项否定时,说明你的企业存在不安全的隐患,出现六项时,你的企业有重大隐患,需要聘请税务专家进行诊断并设计最优纳税方案或筹划方案。 序言之四——稽查应对策略:“以机灵应对稽查,以策划防范风险” 目前,涉税争议渐起,税务稽查风险防范问题日益受到企业和整个社会的关注。在研究稽查风险防范的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掌握的一个总的防范策略是:“以现场的机灵应对稽查,以事前的策划防范风险”。 其实,税务稽查并不神密,只要掌握其基本的规程和操作方法,就能现场应付自如,避免当场陷入临阵忙乱而不知所措的尴尬局面;随着对税务稽查现状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大多数被处罚的稽查案例中都或多或少存在着一定的纳税筹划空间,特别是针对多种复杂涉税事项的稽查案例而言,如果事前就采用不同的财务管理、纳税筹划的方案,其纳税额度和纳税风险的差异都将会是惊人的。所以,如何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来防范稽查风险,也是本次研修班要重点讨论的问题之一。 当您面对哪些训练有素的税务稽查人员的询问时,或者经受他们熟练的查账、盘点、外调(甚至于声东击西、欲擒故纵)调查技术的考验时,您是否做好了应对的心理和业务方面的准备?殊不知,有时一个小小的芝麻问题就可能引来税务稽查的一连串的检查和询问…… 序言之五——税务稽查的基本程序图 序言之五——稽查基本程序和应对 序言之六——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七)》 《刑法》:“逃避缴纳税款”取代“偷税” 修改一:《刑法》用“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取代了原法律条文中“偷税”的表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解释说,“偷”是指将属于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而在税收问题上,应缴税款原本是属于纳税人的财产,之所以发生过去所说的“偷税”行为,是因为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因此有必要将这种行为与平常概念中的盗窃行为加以区别。《刑法》不再使用“偷税”的表述,反映出立法者在公民财产概念理解上的变化。 修改二:《刑法》不再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罚金标准作具体数额规定。《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取消了修改前《刑法》分别规定的“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和“十万元以上”的具体数额标准。刘剑文认为,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纳税人收益较过去有了明显的提升,在《刑法》中仍继续沿用过去较低的定罪量刑标准,显然不符合当前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立法部门有必要通过修法对此进行适当调整,并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作出司法解释。 修改三:《刑法》增加规定,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专家认为,考虑到打击不履行纳税义务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属于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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