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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魏妇女连坐题目初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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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魏妇女连坐题目初探

摘要 曹魏妇女连坐问题是魏律中的重要问题,也是曹魏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 关于妇女连坐、连带受惩罚的法律规定,上承秦汉,下启晋唐,具有承前启后的重 要作用;同时,这些规定也鲜明地体现了曹魏时期政局动荡、战乱频仍、曹马党争 激烈的时代特点。本文拟从三个方面来探讨这个问题。 一、曹魏大逆不道罪中的妇女连坐问题 大逆不道罪创制于汉,至曹魏时,又有所发展演变。从魏初至魏明帝改律以前, 大逆不道罪系直接承袭汉律而来,内涵广泛,所打击的重点为直接危及封建专制统 治、皇帝人身安全以及皇帝尊严的犯罪;魏明帝改律后,大逆不道罪特指“以言语 及犯宗庙园陵”,虽然在形式上缩小了打击的范围,但实质上是加重了对此罪的惩罚; 魏末三少帝时期,曹氏政权旁落,司马氏为了维护自己的专权统治,不惜违法、曲 法以打击反对派,致使大逆不道罪的范围扩大,成为维护司马氏专权、对反对派进 行血腥屠杀的利器。 与前代相比。曹魏大逆不道罪连及妇女的范围有显著的变化。在高贵乡公以前, 犯罪者的女儿不论是否出嫁,一概诛杀,此后,父家犯罪,不再诛及已出之女。在 司马氏把持朝政以后,大逆不道罪所株连的妇女范围曾一度扩大,出现了“夷三族” 的情况,其所连及的女性更多更广泛。 魏律对于大逆不道罪所连及的妇女,一般采取“腰斩”的处罚方式,这比汉代 对此罪的惩罚有所加重。此外,该时期由于“八议”已正式入律,贵族官僚享有的 法律特权己公开化、合法化,因此,凡属于“八议”之列的妇女因大逆不道罪而受 连及时,一般会得到减免的优待。 二、曹魏其他犯罪中的妇女连坐问题 曹魏时期,除大逆不道罪以外,其他罪名如谋反、军事上犯罪、见知不举、诬 告等也会连及妇女。 曹魏谋反罪一般要连及到犯罪者“三族”中的女性,对谋反罪所连及妇女的惩 罚,与大逆不道罪相比,有明显的加重倾向,除了要“夷”灭之外,还施加了附加 刑。并且统治者有时会根据需要,加重或减轻对所连及妇女的惩罚;受连及的妇女 如果属于“八议”之列,一般也会受到减、免处罚的优待,如果与犯罪者亲属关系 较疏远的话,一般也不会受到处罚。 1 曹魏时期军事上连及妇女的罪行主要有军事将领战败、士兵逃亡和降敌等。其中 军事将领战败连及家属的规定主要适用于曹操统治时期,降敌罪在曹魏一代广泛存 在,犯此二罪者一般要连及到其母亲、妻子、女儿等,且一般采取诛杀的惩罚方式; 兵士逃亡所连及妇女的范围有很大的阶段性:在魏武帝曹操统治时期,由于当时政 局动荡,战争频仍,为了保证士兵的数量,“故重士亡法”,因此,此时期士兵逃亡 所连及的妇女范围较为广泛,不仅连及妻子,而且要诛及其母亲;此后,政局渐趋 稳定,连及的妇女范围有所缩小,仅连及到逃亡者的妻子及女儿。对于兵士逃亡所 连及妇女的惩罚,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在建安十六年之前,对逃亡士兵的 妻子仅仅“考竟”而并不处死。第二,在建安十六年以后,对所连及的妇女一般采 取处死的惩罚方式,这与当时险恶的政治军事形势有关。第三,在魏明帝时期,对 此罪所株连的妇女,仅采取“没为官奴婢”的处罚,这与明帝时天下已定、政治军 事形势有所缓和有关。 曹魏时期对于吏民见知人犯罪而故意不告发者,即以应被告发者的罪状来 处治应告发而不告发者。如果应被告发者所犯罪行连及到妇女的话,则在对应 告而不告者进行处罚时,也会连及到妇女,连及范围与惩罚方式根据应被告发 者的罪行来确定;如果与犯罪者有关之人“见知而举劾”,见知有人犯罪而主动 告发的话,则不治罪;但情况并非全部如此,有时出于严厉打击谋反等重罪以 及维护封建伦理纲常的需要,对于主动告发者也不免刑。 魏律对诬告者采取“诬告反坐”的处罚方式,如果被诬告者的罪行连及妇女的话, 则诬告者“反受其罪”,对其惩罚也会连及到妇女,其连及范围和处罚方式则根据被 诬告者的罪行而定。此外,对于囚犯诬告人惩罚更为严厉,不管被诬告者身犯何罪, 都要惩罚诬告者本人,而且还要连及其亲属,其中亲属中的女性当然要受连及。 三、结论 魏律对于妇女连坐的法律规定,充分显示了其残酷镇压劳动人民、维护以封建 皇帝为代表的统治阶级利益的阶级本质,从而使其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伴随着 时代的发展,此法在关于缘坐不及出嫁女以及缩小妇女从坐范围等规定上又具有一 定历史进步意义;其中“八议”入律、依“服制”定罪等规定,具有明显的儒家色 彩,对中国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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