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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庭审程序》PPT课件
要 目 一、与刑事庭审程序相关的基本理论和原则 二、第一审普通程序公诉案件的庭审程序及实务操作 三、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在刑事庭审中的角色定位及理想表现 反映诉讼本质的“三角结构”理论 刑事诉讼是控方、辩方及审判方的“三方组合”。诉讼是在社会纠纷不可避免的情形下产生,人们为了解决纠纷往往希望由一仲裁人作出决断,于是法官中立的观念和需要产生。法官的出现,使诉讼形成了原告、被告和法官三方组合,即控、辩、审的三角结构。 控辩平等是刑事诉讼制约结构的法律基础,是实现程序正义的保障。审判居于三角结构的上位,控、辩位于下方,只有控辩平等的诉讼结构才能使控辩双方的辩论成为真正的辩论。平等,保证了双方能提出有价值的诉讼材料和意见,为法官创造一个兼听则明,偏听则暗的环境。控辩平等使法官真正中立,为正确判决提供了保障。 庭审程序围绕控辩对等地位及平等诉讼权利的实现设置了一系列诉讼规则——控辩双方平等的证据调查请求权、平等的举证权利、同等的问证及辩论机会等等。 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审理原则有两方面含义:一是“在场原则”,即法庭开庭审理时,被告人、检察官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到庭出席,而且在精神上、体力上均有参与审判活动的能力;二是“直接采证原则”,即从事法庭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直接从事法庭调查和采纳证据,直接接触和审查证据;证据只有经过法官以直接采证方式获得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言词审理原则又称“言词辩论原则”,是指法庭的审判活动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也有两方面含义:一是参加审判的各方应以言词方式从事各种诉讼行为,未以这种方式从事的诉讼行为均应视为没有发生,或不存在,而不具有程序上的效力;二是在法庭上提出任何证据材料均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诉讼各方对证据的调查应以口头方式进行,任何未经在法庭上以言词方式提出和调查的证据均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根据。 庭审程序中体现直接、言词原则的规定: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控辩双方询问、质证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可直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规定等。 交叉询问规则 交叉询问是法庭证据调查的规则之一。含义是检察官和辩护人按照立证的一方先进行主询问,随后由另一方进行反询问的顺序,轮流对证人、鉴定人进行询问。 交叉询问是英美式的当事人主义的法庭调查的方式;欧洲大陆式的职权主义法庭调查则实行职权询问,即以法官为主,以当事人为辅进行询问;日本战后新刑诉法确立了审判长指挥下的交叉询问方式,我国1996年修订后刑诉法规定的庭审调查方式借鉴了日本的做法。 交叉询问方式比起法官为主询问的方式更便于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但也有为控辩双方提供了广泛询问机会,致控辩双方或一方有可能借机对案件的枝节问题或案件无关问题进行纠缠式询问的弊端。审判长指挥下的交叉询问的方式,既能发挥交叉询问方式通过控辩双方反复、对立的询问,揭示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的不实、矛盾或疑问之处,查明案件真相的优点,也能克服其不足,是一种比较完善的庭审调查方式。 “三角结构”理论揭示了刑事审判程序(包括庭审程序)中控、辩、审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直接、言词原则是使控、辩、审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趋向合理(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平等对抗)的根本保证,而交叉询问规则是达到这种目的的具体途径。 了解以上基本理论,有利于更好地理解我国现行刑诉法规定的刑事庭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并能深入地体会到现行规定的不足,和进一步修改刑诉法相关规定的目的和意义。 第一审普通程序公诉案件的庭审及实务操作 《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至169条规定了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庭前审查程序(第150条) ☆(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第151条) ☆(三)庭审的基本程序及有关规定(第154—155条、第160条、第162—163条): (四)案件的审限(第168条) (五)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第161条) 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开庭十日前送达起诉书副本,告知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权利或在必要时为其指定辩护人; 3.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5日前提供拟出庭证人、鉴定人名单和不出庭证人、鉴定人名单及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4.开庭3日前通知检察院开庭时间、地点; 5.开庭3日前向当事人、诉讼参与人送达传票或出庭通知书; 6.公开审判的案件,开庭3日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合议庭的组成 刑诉法第147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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