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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案例分析》PPT课件

劳动纠纷案例分析 如何避免培训的“投资风险”? 试用期内培训后辞职,员工是否要支付违约金? 【案例回放】 【讨论焦点一】 【讨论焦点一】 【讨论焦点一】 【讨论焦点二】 【讨论焦点二】 【讨论焦点二】 【分析】 【相关文件】 【问题扩展】 劳动合同期限与培训协议的服务期不一致,应以哪个为准? 【案例回放】 【分析】 【分析】 【相关文件】 无培训协议,能否追索培训费? 【案例回放】 【分析】 【相关文件】 【启示】 员工擅自离职,公司该如何处理? 【案例回放】 【分析】 【分析】 【相关文件】 用人单位录用通知书有法律效力吗? 【案例回放】 【分析】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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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录用通知是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多次面谈后发出,其对工作岗位,薪资等正如本文所列案件而言都是具体确定的;   5、录用通知书表明一经劳动者承诺用人单位即接受该意思表示。因此录用通知书完全符合要约法律构成要件,从法律性质上讲是一种要约。   录用通知书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其一经发出到达劳动者后即生效,用人单位不得撤销,而对于劳动者来说,其收到录用通知书,既可以选择承诺,也可以选择放弃,如果选择承诺,双方合同即告成立。录用通知的法律效力我国劳动法虽无明确的规定,但他在劳动关系的缔结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认为其法律性质属于要约,基于劳动法的特殊性,录用通知书一经生效,用人单位就无权撤销,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试用期内培训后辞职,员工是否要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期限与培训协议的服务期不一致,应以哪个为准? 无培训协议,能否追索培训费?   赵某是2008年的应届毕业生,与新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从2008年8月1日到2011年7月31日,其中前六个月为试用期。 新世纪公司考虑到刚毕业的学生没有实践经验,于2008年9月出资1万元送赵某去参加就职培训,主要是由专门培训公司进行专业技能的培训。培训前,双方签订了三年期的服务期协议,起始时间与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相同,约定如果赵某在服务期内解除合同,则需支付违约金 1万元。   2008年11月6日,新世纪公司在讨论年终奖问题时,认为新员工为单位创造的效益不明显,当年不发给年终奖,第二年减半发放,从第三年起全额享受。赵某认为公司的规定不合理,遂于当年11月11日书面向新世纪公司提出辞职,11月12日起未到公司上班。11月13日,新世纪公司书面同意赵某辞职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万元。 试用期内进行专项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辞职是否要支付违约金? 正方:试用期内进行专项培训并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辞职应当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 25条对约定违约金的条件予以限制,规定只有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提前离职和违反竞业限制规定时才可以约定违约金。   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与获得特殊待遇的劳动者以合同形式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工作义务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 22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该条第二款又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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