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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PPT课件
7、上述方式不能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外国法院向在我国的受送达人送达,应根据该外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送达,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外国驻我国使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亦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关于司法外文书的送达,我国法律中并未作专门规定,在我国对外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中,对司法文书的送达和司法外文书的送达也都是相提并论的,实践中,司法外文书的送达可以参照司法文书送达的方式进行,海牙《送达公约》也确定了这样一个原则。 外国法院向在我国境内的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可以采取的途径为: 1、外国与我国有条约关系的,依照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进行,需要适用我国参加的多边条约的,我国声明保留的除外; 2、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3、外国驻华使馆可以直接向在华的本国公民送达法律文书,但不得损害我国的主权 、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4、对拒绝转递我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委托送达法律文书的国家或有特殊限制的国家,可根据情况采取相应当对等措施。 第六节 域外送达取证 一、域外调查取证的概念和范围 从国际社会的实践看,域外调查取证是指案件的受诉法院在征得有关国家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提取案件所需的证据,或通过司法协助途径,以请求书的方式,委托有关国家的主管机关所进行的取证。 关于调查取证的范围,有关的多边条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通常都未作明确规定。从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看,域外调查取证的范围为:询问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进行鉴定和司法勘验,以及其他与调查取证有关的行为。 二、域外调查取证的方式 1、直接取证。直接取证是不涉及取证地国家主管机关的司法行为,其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外交或领事人员取证。这种取证方式是指一国法院通过该国驻他国的外交或领事人员在驻在国直接调查取证。 2)特派员取证。这一取证方式是指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委派专门的官员去外国境内提取证据的行为。 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未规定特派员取证制度。 3)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这种取证方式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该取证程序被称为“审判前取证”的程序。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3条的规定看,未经我国主管机关的许可,外国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在我国境内自行取证。 2、间接取证 间接取证是指受诉法院依据条约或互惠关系请求书委托外国主管法院或主管机构代为取证的方式,也称请求书方式。 三、我国的域外取证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2-263条就域外调查取证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相互请求代为调查取证,但外国法院的请求不得损害我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不予执行; 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向其本国公民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亦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未经我国主管机构准许,外国机关或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调查取证。 第七节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一、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概念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在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判决一样,对外国判决予以强制执行。 二、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条件 1、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2、外国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或具有执行力 3、外国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程序是公正的 4、不存在“诉讼竟合”情形 5、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必须合法取得 6、外国法院适用于被请求国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 7、外国法院判决不与被请求国公共程序相抵触 8、存在互惠关系 三、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是指被请求国法院以何种方式承认和执行请求国的判决。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规定不同。 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国际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 第二、管辖权问题是一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所必须先行解决的问题。 第三、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同一涉外民事案件在不同国家法院审理,会因各国法院对案件定性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导致适用不同的准据法,是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也各不相同,从而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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