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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卫生]2012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和201年版对比
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药物调剂资格。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6个月内不得恢复。 注:与2011年相比,将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超常处方改为仍出现超常处方,加大监管力度;监管药师行为并出台处罚细则;加大医师和药师的处罚力度。 (十)落实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制度。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本辖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与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互联互通;定期公布本辖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和细菌耐药监测情况,督促和指导本辖区医疗机构合理应用抗菌药物。各省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应当在2012年6月1日前正式运行,2012年12月底向卫生部提交2012年度监测报告。 注:与2011年相比,规定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时限。 (十一)建立完善省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网。 医疗机构要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包括利用电子处方(医嘱)系统实现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和药师抗菌药物处方调剂资格管理、控制抗菌药物使用的品种、时机和疗程等;开发利用电子处方点评系统加大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工作力度,扩大处方点评范围和点评数量;开发相应统计功能软件实现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动态监测、评估和预警。 注:与2011年相比,这部分是新加内容。 (十二)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医疗机构要定期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汇总,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年报告一次;对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半年报告一次。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监测和医疗机构上报情况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进行排序,对于未达到相关目标要求并存在严重问题的,召集医疗机构第一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将有关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注:与2011年相比,增加了报告制度。 (十三)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通报和诫勉谈话制度。 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合理性评估结果作为医师职称晋升、评先评优、定期考核、收入分配、绩效考核等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大对于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责任人的处理和惩罚力度,加大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行为的奖励力度,引导医务人员摒弃不合理用药行为,逐步树立良好的执业风气和合理用药氛围。 注:与2011年相比,加大违规医师处罚力度。 (十四)完善抗菌药物管理奖惩制度,严肃查处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 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应当视情形依法依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暂停处方权、取消处方权、降级使用、暂停执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科室,医疗机构应当视情形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撤销科室主任行政职务。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视情形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处理;问题严重的,追究医疗机构负责人责任。 注:与2011年相比,细化违规医师处罚,增加暂停执业。 (十四)完善抗菌药物管理奖惩制度,严肃查处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 (一)自查自纠。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安排,认真排查梳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的问题,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自查自纠工作贯穿始终。 (二)督导检查。 1.专项检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部统一部署和统一要求,组织开展本辖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检查。卫生部结合2012年“三好一满意”和“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组织对全国进行督导检查。 2.重点抽查。卫生部组织检查组对全国部分省(区、市)和医疗机构进行重点抽查。 3.严肃处理。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发现的严重问题予以处理。 注:与2011年相比,重点抽查中删除了飞行检查。 六、活动方式 (三)总结交流。2012年11月底前,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本辖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总结报送卫生部。我部将组织召开全国会议,通报督导检查情况,部署下一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工作。 注:与2011年相比,将2011年改为下一步而不是2013年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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