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上海事笔记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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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上海事笔记版)

侵权法 主讲教师: 陈芳 推荐课外阅读 《侵权行为法研究》,江平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侵权行为法地位研究》 ,?麻昌华 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 第一章 侵权法概述 一、侵权法的功能 即侵权法的目的是什么,要起什么作用的问题 。 侵权法是救济法,让受损害的权利和利益得到等值的事后的救济和补偿,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是其救济方式,因此,侵权法的功能,除了救济之外,也有制裁与预防等功能。 二、 侵权法的调整对象 侵权法与其他法律不同,就在于它是一种救济法,它调整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是否救济以及如何救济,所以,侵权法调整因权益受到侵害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的核心就是解决对哪些权利和利益进行保护。侵权法的调整对象就是侵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 1,侵权法调整的是因权利遭受侵害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这种侵害主要还是损害,但不限于损害,包括了对权利行使的妨碍、潜在的危险、威胁,精神痛苦等等。 2、侵权法调整的是因各种绝对权遭受侵害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侵权责任关系,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性:(1)它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2)它以已有的法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前提(如财产所有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只有当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才产生侵权责任关系;(3)它以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为事实构成要件,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总是通过另一方当事人的加害行为而实现的; ??? (4)它以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为内容,即一方(受害人)有权请求对方(侵权行为人)为一定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方有义务向一方为一定的行为,但这种请求不限于财产的给付也包括要求履行某些具有人身意义的义务(如赔礼道歉);(5)对于这种关系的调整,往往适用强制性的民事法律规范而不是适用任意性的民事法律规范。 ?应当指出的是,侵权责任关系虽然以已有的法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前提,但它却不是这种已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简单重复,而是形成了一种新的民事关系。 三、侵权法的名称问题 该法律应当称为“侵权责任法”还是“侵权行为法”。 王利明倾向于使用“侵权责任法”的名称。理由在于:其一,侵权行为法更多地强调为自己行为负责,而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多地要为他人行为负责,采用“侵权责任法”的提法就可以将这些为他人行为负责的情形包含进来。其二,侵权行为法更多地强调过错,而时至今日,公平责任、危险责任等日益增加,采取“侵权责任法”的提法就可以很好地包含这些不以过错为要件的责任。 四、侵权法的逻辑结构 侵权法是民事责任法,它以侵权责任人的侵权行为为事实构成要件,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往往是通过另一方当事人的加害行为而实现的。 侵权法首先要确定的就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确定的目的是要确定责任的承担。 逻辑结构 侵权行为-------→侵权责任 因此,侵权法内部结构是以行为与责任的对应为基础构筑的,行为是逻辑起点,责任是逻辑归属。以行为――责任的对应为基础的侵权法结构,遵循着以自己行为的不当性为分类标准,以民事责任为外表,以行为发展为依据的规范规则。 五、侵权行为的概念(tort) 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 “犯”是一种对他人利益的不利益行为,当“犯”是对私人利益的不利益时,即为私犯,当对国家利益的不利益时,就是“公犯”。 尤士丁尼《法学阶梯》所规定的四种私犯,随着法律的发展,其中的“盗窃”和“抢劫”逐步脱离侵权法,被纳入刑法的调控范围。传统观点认为,罗马法上的侵权行为,主要是对人私犯和对物私犯。这些私犯,都是行为人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 关于准私犯的产生,后世学者认为主要是由于当时的私犯类型已经固定,容不下新的不法行为所造成的。 然而,我们考察《法学阶梯》记载的四类准私犯行为后发现,在承担责任时几乎都忽略了行为人的过错。这种分类是否是罗马人有意为之?现代人完全可以如此推测:尽管由于当时的过错观念尚处于初级阶段,还无法解释不同的行为为何会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但罗马人已经意识到二者的区别,因而以“准私犯”这样一个新的范畴来与“私犯”相区别。无论如何,后世是根据私犯和准私犯类型,划分现代侵权法中的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私犯被概括为现代意义上的一般侵权行为,准私犯则对应特殊侵权行为类型。所以说,罗马法私犯和准私犯的划分,为大陆法系侵权行为二分法模式奠定了基础,同时开启了侵权行为一般化的历史进程。 罗马法的私犯和准私犯,与契约、准契约同为债的发生原因。 罗马法上私犯的这一特性,完全被18世纪开始的欧洲法典化运动中的各国民法典所继承。欧洲大陆法系各国在制定民法典时,基本上是将侵权行为法放在债法之中,作为债的组成部分或发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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