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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培训课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培训课件 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是这次实施细则修改幅度较大的地方,原有的实施细则的处罚额度对违法者不再具有威慑作用,需要大幅度提高处罚额度来加强执法力度。 简单来说第四章就是对五类违法案由的处罚。 第一类公共场所经营者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违法情形: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处罚内容: 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二类 一、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履行卫生质量定期检测或对顾客用品用具未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 二、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案。 * * 随着人民群众物质生活与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公共场所环境质量的要求亦不断增强。为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卫生部重新修订印发了新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于201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实施细则”在监督管理模式、处罚金额、现场监督要求、企业负责人的社会责任等方面都作了较大调整,体现了法律与时俱进的特色和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的监管原则。为全面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更好地贯彻执行好新的“实施细则”,强化公共场所经营者法律责任意识,我们举办了这个培训班,和大家共同学习新的“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共分五章四十三条。第一章是总则共六条,重点讲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的依据,公共场所经营者的法定责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的执法主体以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等问题。 “实施细则”第一条明确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的,是有法规授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可以作为卫生行政执法依据。 “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法定责任,即“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意味着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者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或者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对公众健康造成损害,都要受到相应的卫生行政处罚。 “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明确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因此,具体的执行机构是县级以上各级卫生监督所。 “实施细则”第三条还对 国境口岸、出入境交通工具、铁路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铁路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 “实施细则”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实施细则”第六条对投诉举报的权利和途径进行了明确。 第二章卫生管理共十五条,是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如何履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义务,依法经营,强化自身卫生管理进行了讲述,是广大公共场所负责人需要重点学习掌握的章节。 “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根据权益对等的原则首先明确了“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强化了经营者的责任。公共场所一旦发生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对经营者提出了“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的要求。这一要求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多年卫生监督管理经验提出来的,也是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上相对薄弱的地方。我们知道建立健全完善的卫生管理体系,是公共场所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落实的重要保障,设立卫生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目的不是在卫生监督员检查时拿出文件和制度来应付他们检查的,是通过经营单位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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