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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管理-宁波市江东区卫生监督所
塑料橡胶等小工具/修脚工具等消毒 拖鞋消毒:设置两个洗消池或洗消桶/消毒后晾架上晾干后放置保洁柜或保管箱/或使用一次性拖鞋;棉类布类拖鞋消毒参考棉织品; 十、物品存贮 储藏间要求(布草/用品用具等) 储藏间或储藏柜应有足够的储藏空间,门窗装配严密,有良好的通风、照明、防潮和防病媒生物侵入设施。物品分类存放、离地、离墙并明显标识。 专用布草间/专用布草柜(密闭) 十一、公共卫生间要求 (一)便池应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池等应采用易冲洗、防渗水材料制成。卫生间地面应略低于外间,地面坡度不小于2%,并设置防臭型地漏。 (二)公共卫生间应设有独立的机械排风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安装严密,纱门及纱窗易于清洁。卫生间内应设置洗手设施,位置宜在出入口附近。 无积水、积粪、蚊蝇或异味。 十二、其它设施要求 给排水设施 美容美发场所应有完备的给排水设施(含热水供应设施),排水设施具有防止逆流、病媒生物侵入和臭味产生的装置,并设有毛发过滤装置;给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通风设施 (一)美容美发场所的通风设施应完备,空气流向合理。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应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 (二)烫染间(区)、卫生间、美容室、消毒间应设机械通风或排风装置。机械通风或排风装置的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异味交叉传导。 采光照明设施 美容美发场所应尽量利用自然采光或配置良好的照明设施,工作面照度不低于150勒克斯。 工具箱、工作柜 (一)美发场所应配备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箱,设有明显标识,一客一消毒。 (二)美容美发场所应配备专门摆放美容美发用品、器械、工具的工作台、物品柜或器械车。 内放:垫布、剪刀、梳子、推刀各1件 废弃物存放设施 (一)美容美发场所室内应设有废弃物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场所宜设置废弃物分类收集容器。 (二)废弃物收集容器应使用坚固、防水防火材料制成,内壁光滑易于清洗。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密闭加盖,防止不良气味溢散及病媒生物侵入。 配备脏棉织品(布草)专用存放容器且有明显标志。 综合管理一爱国卫生(除四害/病媒生物防治) 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拆除; (一)美容美发场所应设置防鼠、防蚊、防蝇、防蟑螂及防潮、防尘等设施。如纱门纱窗、灭蝇灯等; (二)门窗装配紧密,无缝隙; (三)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设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隔栅或网罩,防止鼠类进入。 (四)机械通风装置的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 外包杀虫的应有对方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宁波市卫生局备案证明、消杀合同、消杀人员资质证明、日常消杀记录(人员姓名对齐);自行消杀的有购药记录(索证)及日常消杀记录。 综合管理二、采购索证 公共用品用具采购 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一)采购的公共用品用具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要求。采购的一次性卫生用品(湿巾)、消毒产品(消毒(洗)液、消字号纸巾等)的标识应规范,并附有必要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及产品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或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等存档)。 (二)采购公共用品用具应向经销商索要产品卫生质量检测报告或有效证明材料),物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文件和记录应妥善保存,便于溯源。 1厂方营业执照及2产品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3产品卫生质量检测或报告安全评价证明 综合管理三、中央空调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风管系统清洗规范》 个别使用中央空调的美容美发店具体接受当地卫生监督员指导。 综合管理四卫生检测及报告1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公示栏上位置)。 卫生检测及报告2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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