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试(中级) 音像制品出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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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试(中级) 音像制品出版

第一节 音像制品的概念、类别和特点 20世纪初传入中国的蜡筒唱机 1890年《点石斋画报》报道:美国人爱第森(即爱迪生)新创一器,名曰“记声器” 胶木、塑料薄膜唱片 . 手摇式留声机 每放一张唱片就得摇手柄上发条,再换唱针。每分钟78转的唱片,每放一面最多二三分钟就要停机翻身。 胶木留声机 1935年,德国柏林的通用电气公司研制成功使用塑料磁带的磁带录音机。 1963年,荷兰生产音频盒式磁带。 60年代末期,数字技术开始应用于音频信号的记录和重放,出现各种数字录音机,录音机技术进入了一个数字化的新时代。 1979年,CD光盘格式出现。 1993年,DVD高密度光盘格式出现。 2001年,苹果电脑公司推出iPod便携式音乐播放机。 ` 中国音像业基本上有了一条包括制作、出版、复制、进出口、批发、零售、出租等较齐门类、并有一定规模的音像产业链。 二、关于音像制品制作的规定 ◎ 国家对音像制品制作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制作活动。 三、音像制品的稿件组织 四、音像节目的审查评改 五、音像节目制作过程中的编辑工作 1、建立制作组或摄制组,与主创人员、主要演员和其他参与者签订有关合同。 录音制品声音制作过程示意 多轨录音机 监听 监听 传声器 合成器 延时器 混响器 调音台 录音机 录音 合成 制作母带 ◎音像出版单位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上,应当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音像制品的版号及其条码、出版时间、责任编辑和相关著作权记录等。出版进口的音像制品,还应标明进口批准文号。 文化部和海关总署于2002年4月17日发布《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四、关于音像制品进口的规定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口音像制品也参照该规章。 ◎音像出版单位可以在批准的出版范围内从事进口音像制品的出版业务。应当向新闻出版总署申报进行内容审查,申报材料有:进口录音(像)制品报审表;著作权贸易协议(中外文文本)草案,原始著作权证明书,著作权授权书和国家著作权认证机构的登记认证文件;节目样片;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根据国家版权局规定,音像出版单位出版进口音像制品,应将著作权贸易协议、 原始著作权证明书、著作权授权书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由该中心对申请登记的文件进行审查和认证后,报国家版权局审批。 ◎新闻出版总署 “进口音像制品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全部申报文件和材料后,组织专家审查音像制品内容。新闻出版总署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批准进口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不批准的,发给《进口音像制品审查通知书》,并说明理由。音像制品进口单位凭新闻出版总署进口音像制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母带(或母盘)的进口手续。 ◎进口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报送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内容审查样片原有的名称和内容。进口单位与对方签订的音像制品进口协议(或合同)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音像出版单位出版进口音像制品应当符合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要求,不得擅自变更节目名称和增删节目内容;出版进口音像制品必须在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新闻出版总署的进口批准文件的文号,要使用经批准的中文节目名称,外语节目应当在音像制品及封面包装上标明中外文名称。音像出版单位还应在音像制品上标明国家版权局登记认证的登记号。出版进口音像制品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公布的语言文字规范。 ◎进口单位应当在进口音像制品出版后30日内将样品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在经批准进口出版的音像制品著作权授权期限内,不得进口该音像制品成品。 ◎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出版发行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新闻出版总署撤销其进口批准文号。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 China standard recording code 》是1992年5月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颁布的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GB13396--1992),于1993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该项国家标准的实施,为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收藏等部门进行科学管理和信息交换创造了条件,有利于音像制品的版权保护和市场管理,对保护音像出版单位的合法权益,对音像管理工作的法规化标准化建设具有重要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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