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射药生产防静电安全规程73.00KB.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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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射药生产防静电安全规程73.00KB

发射药生产防静电安全规程 WJ 2389—1997 1 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发射药生产防静电的一般要求及其危险场所的分级、设施检查和静电参数检测方法等详细要求。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发射药生产的防静电安全管理。发射药的研制、使用、试验、贮存和运输等的防静电安全管理亦可参照使用。 1.3 分级 发射药静电危险等级划分为:I级静电危险、Ⅱ级静电危险和Ⅲ级静电危险。 2 引用文件 GB4385—84 防静电胶底鞋、导电胶底鞋安全技术条件 GB4386—84 防静电胶底鞋、导电胶底鞋电阻的测量方法 GB12014—89 防静电工作服 WJ1697—87 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性能的试验方法 WJ1869—87 火工品药剂静电火花感度测定法 WJ2146—93 兵器工业防静电用品、设施验收规程 WJ2390—97 火工品药剂生产防静电安全规程 3 定义 除下列定义外,本标准所用术语的定义应符合WJ2390的规定。 3.1 静电危害 由于静电放电或静电场的作用所导致的有害后果,如易燃易爆气体蒸发、悬浮粉尘或发射药发生燃烧、爆炸、妨碍生产、影响产品质量和产生人体电击以及由此造成的二次事故。 3.2 静电危险场所 在生产、研制、试验、使用、贮存、运输和销毁发射药的过程中可能发生静电危害的场所。根据存在物质的危险程度,将其划分为Ⅰ、Ⅱ和Ⅲ级静电危险场所。 3.3 静电危险等级 主要按照发射药(包括易燃易爆混合气体与蒸气、悬浮粉尘)静电最小着火能量来划分的静电危险等级。 3.4 I级静电危险 发射药(包括易燃易爆混合气体与蒸气、悬浮粉尘等)的静电最小着火能量小于或等于1.0mJ。 3.5 Ⅱ级静电危险 发射药(包括易燃易爆混合气体与蒸气、悬浮粉尘等)的静电最小着火能量大于1.0mJ,小于或等于100.0mJ。 3.6 Ⅲ级静电危害 发射药(包括易燃易爆混合气体与蒸气、悬浮粉尘等)的静电最小着火能量大于100.0mJ。 3.7 静电最小着火能量 在一定条件下,点燃发射药(包括易燃易爆混合气体与蒸气、悬浮粉尘)所需要的静电能量最小值。 4 一般要求 4.1 发射药静电危险等级及静电危险场所划分 发射药静电危险等级及静电危险场所划分见附录A(参考件)。 4.2 设备、器具静电接地 4.2.1 发射药生产静电危险场所内设备、器具一般应进行静电接地,且宜与电气保护接地系统、防雷电感应接地系统共用。严禁与防直接雷接地系统共用。 4.2.2 一般大型非用电固定金属设备应直接静电接地,对一些活动设备根据需要可间接静电接地。 4.2.3 使用的活动器具应静电接地。接地方法可采用专用连接夹头,鳄式夹钳、蝶形螺帽或磁性接线器等连接器具与接地系统作可靠连接。使用的工装器具采用防静电材料及制品,或进行防静电处理。 4.2.4 静电接地系统应牢固耐用,具有耐腐蚀和足够的机械强度,并连接可靠、便于检查和维修。接地点一般要求至少在两点以上,接地端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时接触面积应大于20cm2,接地采用线芯截面不小于1.5mm2的绝缘电线。 4.2.5 直接静电接地系统的电阻值一般应小于100Ω。特殊情况下,如在山区或干燥地区土壤电阻率较高时,阻值不应大于1000Ω。 4.2.6 静电接地系统应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检查内容包括接地电阻值、螺钉有无松动、焊接是否脱焊、锈蚀损坏程度等。 4.2.7 发射药生产静电危险场所需要静电接地的管道系统,其连接处应进行可靠跨接。 4.3 易燃易爆混合气体与蒸气、粉尘浓度的控制 4.3.1 精制棉烘干、单基药胶化、溶剂回收等场所应有效地控制在国家标准规定的易燃易爆混合气体与蒸气的爆炸浓度下限以下。 主要易燃易爆混合气体与蒸气爆炸浓度见附录B(参考件)。 4.3.2 发射药和半成品的粉尘浓度应控制在爆炸浓度下限以下。 主要粉尘爆炸浓度见附录C(参考件)。 4.3.3 存在易燃易爆混合气体与蒸气、粉尘的场所应使用防静电和防爆型的设备,通风和除尘设备运行应良好,通风气体不得循环使用,并设专人负责管理,及时清除粉尘,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 4.4 溶剂流速的控制 主要溶剂在管道中的流速控制量见附录D(参考件)。 4.5 孤立导体的控制 静电危险场所不允许存放电容量大于3pF的孤立导体。 4.6 静电积累电位的控制 4.6.1 操作人员在操作时,动作应缓慢,轻拿轻放。严禁快速拖拉翻动产品和过猛拌动药料。严禁跑跳和进行与生产无关的频繁活动。 4.6.2 发射药生产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少摩擦,工艺设计时降低产品运动速度,防止静电电位或静电荷的积累。 4.6.3 危险场所内的工作台面、座椅面等应为导静电材料或其制品,且应静电接地。 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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