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业政策宣讲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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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业政策宣讲PPT

三、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项目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a.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b.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c.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d.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三、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项目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三、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项目 3.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4.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5.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政策常见问题 教育行业营改增 政策宣讲 主要政策简介 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常见问题 一、主要政策简介 一、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教育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 个人 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征税范围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三、增值税纳税人分类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三)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四、税率和征收率  (一)提供教育服务适用的税率为6%。  (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教育服务,征收率为3%。 五、增值税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五、增值税计税方法 (二)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五、增值税计税方法 (三)扣缴计税方法 扣缴义务人适用扣缴计税方法计税。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六、销售额的计算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七、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一)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并取得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可以在购进时抵扣进项税额。其中,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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