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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504.50KB

学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二是针对家庭保护,明确了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法律责任。新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学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三是针对学校保护,新法增加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学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四是针对社会保护增加了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的法律责任。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这些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的,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法律责任。 * 学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四、学校保护和法律责任 (一)学校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作用 1、学校保护 学校保护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在其自身的职能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在校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并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所实施的保护。 * 学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2、学校的地位和作用 (1)学校是保护未成年人,为社会培养人才的基地。 (2)学校是保护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的专门机构。 (3)学校是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 * 学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要履行以下几个方面的义务: 学校有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安全的义务。 学校有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义务。 学校有保护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义务。 学校有保护特殊群体未成年人的义务。 学校有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 * 学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学校有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安全的义务。 1、学校教学中不能忽视学生的身体健康。 生命健康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 生命权是以生命安全为内容的、他人不得非法干涉的权利,侵害生命权是指不法地剥夺他人生命的侵权行为,其表现为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 * 学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健康权利是以身体的内部机能和外部的完整性为主要内容的一种人格权。健康是指人体各器官系统发育良好、功能正常、体质健壮、精力充沛、具有良好劳动效能的状态。健康是尽可能长的维持生命的前提,是生命的保障。保护公民的健康权,是我国法律的主要任务。公民的健康,既包括各器官系统生理机能的健康,也包括精神上的健康;既包括身体外部的完整,也包括身体内部各器官和劳动能力的完整。 * 学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珍爱生命、维护健康既是我们的权利,也是我们对自己、对社会的义务。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民的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首要地位。对每个人来说,生命和健康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和民族的未来,其生命和健康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项人身权。 * 学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2、学校具有保护学生心理健康的义务。 3、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制度。 4、学校负有及时救助义务。 * 学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学校有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义务 1、概念  受教育权在国际人权法上被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受到保护。所谓受教育权是指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进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适合于其身心发展的适当方式接受系统的学校教育、学前教育或者其他教育培训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和公正评价权三个方面。 * 学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2、表现   侵犯受教育权的总体表现:公民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受侵害:如:适龄儿童和少年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没有予以保证国民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没有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 学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3、侵犯学生受教育权行为的基本特征 (1)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实施主体主要是教育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教师。 (2)侵犯学生受教育权行为的对象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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