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填空133.00KB.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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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五十二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于( )年( )月( )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布,自( )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  生   第三章 学  校   第四章 教  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 )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 ),根据( )和(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 )。   ( )是国家统一实施的( )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 )。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 )、( )。   国家建立( )机制,保证( )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 ),实施( ),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 )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 )、有( )、有( )、有( )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 )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 )、民族、( )、家庭财产状况、( )等,依法享有( )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 )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 )接受义务教育的( )。   适龄儿童、少年的( )应当依法保证其( )接受并完成( )。   依法实施( )的学校应当按照( )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 )。  ( )和( )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 )和( )人民政府应当合理(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 )地区、( )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 )的和(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 )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 )领导,省、( )、( )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 )为主管理的体制。   ( )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 )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 )、( )以及义务教育( )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 )或者( )。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 )。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 )、( )。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 )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 )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 )人民政府或者(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 )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 )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 )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 )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 )和( )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 )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 )。   ( )委员会和( )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 )招用( )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 )、( )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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