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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 商法学2案例复习
第二十二讲
商法课程总结;本讲讲授的内容;第一部分 公司法总结;第一部分 公司法案例 1;由于准备工作繁多,招股期满后,半个月后才主持召开创立大会,股东纷纷要求退股,另加算同期银行利息。该机械厂则因货款迟迟不能给付,将A、B、C三企业诉至法院。
请根据新公司法回答下列问题:
1)A、B、C三企业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有哪些作法违反法律的规定?
2)募集小组在筹建过程中以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该合同的法律后果应由谁承担?
3)本例中,如该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成立,A,B,C三企业应承担哪些责任?如何承担?;答:
1)该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有:
①作为发起人,仅认购2000万元的股份。少于法定发起人须认购股份总额6000万元的35%,即2100万。
②发起人全部是非货币出资,没有达到公司法规定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
③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实价为550万,折股500万元。
2)合同有效。如果该公司成立,则合同的法律效果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如果公司不能成立,则该合同的法律效果由发起人承担。
3)如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ABC应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巳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案例 2;物资供应公司找到实业公司要求返还货款,实业公司说,王某是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的承包人,实业公司对王某私利账户的行为不知。且货款未交给公司,王某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与实业公司无关,王某的行为由其甲市分公司负责。据查,该分公司是一个空壳公司,无注册资金,也无任何财产偿还。
问:
1)甲市分公司与实业公司的关系是怎样的?为什么?
2)王某与物质供应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物质供应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实业公司承担责任?;答:
1)甲市分公司是实业公司的分公司。
理由:一是根据《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二是《公司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23条的规定,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而在该案中,甲市分公司事实上没有自己独立的注册资本,不是独立的法人;三是王某与实业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其实质是企业内部不同部门之间有关核算的安排,对外不生效力。;2)合同有效。
理由是:开立账户、私刻公司财务章所用的公司介绍信由实业公司提供,物资公司的货款是打到因实业公司的行为而设立的账户上的,构成表见代理,应由实业公司负责。
3)物资供应公司有权要求实业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所以,物资供应公司有权要求实业公司承担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案例 3;答:
1)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没有超过半数以上。
根据《公司法》第79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本案设立中的公司7个发起人中只有3个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没有超过半数。
2)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即发起人至少需认购8000×35%=2800万元,向社会发行至多8000—2800=5200万元。本案中发起人仅认购2500万元,向社会募集5500万元的行为是错误的。
3)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不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除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4)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
认股人缴纳股款后,如有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认股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之一,有权要求发起人返还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创立大会可以根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创立大会应在资本募集完成之日起的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6)如果公司不能设立,缴足股款的认股人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公司发起人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起人对因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负赔偿责任,对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导致公司未能成立对认股人负返还股款和银行同期利息的连带责任。
; 公司法案例 4;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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