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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届高考政治三轮冲刺主干串讲课件(浙江专用)第一篇:15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3)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此外,我国法律还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结社权、人格尊严权和进行监督、检举、控告等权利。 2.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的,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协商和解,由消费者协会调解,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诉控告、仲裁、诉讼。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换货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要求予以赔偿。对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加倍赔偿。 【典例3】 陶女士前不久发现自己的手机增加了每月17元的移动梦网费,可是她从来没有订过此项业务。陶女士到Y公司营业厅查询后才想起,半年前她的手机收到过一条短信息,说其正在享受Y公司提供的每日娱乐新闻等短信预订服务,当时陶女士没有在意,随手将该消息删除了。营业厅的工作人员告知陶女士,此类服务采用的是默认定制式,不回复即表示同意订阅。陶女士认为这是强迫消费行为,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要求该公司返还被扣除的移动梦网费,但遭到了Y公司的拒绝。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陶女士一纸诉状将Y公司告上了法庭。 (1)Y公司的行为侵害了陶女士的什么权利? (2)诉讼是本案当事人可以选择的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吗?请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说明理由。 解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Y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陶女士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对于陶女士的维权方式,从协商、仲裁等非诉讼方式回答即可。 答案 (1)Y公司的行为侵害了陶女士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2)不是。理由:本案中,陶女士与Y公司之间的纠纷是一种民事财产权益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可以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双方当事人有自愿达成的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1.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与义务对等) (1)父母的义务:抚养和教育(最重要)、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 (2)父母的权利: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受子女的赡养扶助、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遗产。 (3)子女的义务:赡养扶助父母。 (4)子女的权利:受抚养和教育、受保护和教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父母的遗产。 考点四 家庭与婚姻 (5)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直到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2.结婚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要遵循结婚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等。 (2)要具备法定的结婚条件,即实质条件,又叫法定条件,分为必备和禁止两部分。 必备条件: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条件: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一方或双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也不能结婚。 (3)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应是履行了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的婚姻。 结婚登记制度是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均符合结婚条件,只说明当事人具有结婚的可能性,只有通过办理结婚登记,才使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使双方的婚姻为国家所承认,得到法律的保护。结婚必须依法办理登记,这是国家对公民的婚姻权益关心和负责的表现,是保障婚姻合法成立的重要措施。 【典例4】 2009年5月1日,甲先生和乙女士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办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甲出资购买并登记于甲名下的一套住房里。2010年9月,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卖给陈某,并和陈某以传真的方式对该房的价款、付款期限、交房时间等主要内容予以确认,陈某支付了全部房款,甲将房产证原件交给了陈某。乙知道后,在陈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前向法院起诉,称甲将房屋卖给陈某时没有和作为妻子的她商量,而且甲与陈某未签订书面合同,故购房合同不成立。 结合所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乙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2)在乙起诉时,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谁? 解析 回答第(1)问,首先要解决甲乙的关系问题,两人是否为夫妻。本小问考查的实质是婚姻关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第(2)问实际上考查的是合同的有效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问题。回答此题,最主要的是明确相关法律规定,并且提炼出材料中的相关信息。 答案 (1)乙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理由①结婚必须履行结婚登记程序。甲和乙未办理结婚登记,夫妻关系不成立,乙不能以妻子的身份主张权利。②载明了双方买卖内容的传真也是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甲和陈某以传真的形式对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作了确认,双方已完成了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合同已成立。 (2)在乙起诉时,该房屋所有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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