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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美特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4月)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直接登记在 其证券账户下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性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 委托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 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 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股票锁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 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 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 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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