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检验检疫工作程序1120.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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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检验检疫工作程序1120

现场剖果 水果个体大小 剖果数量 个体较小的水果,如葡萄、荔枝、龙眼、樱桃等 每一抽查件数不少于O.5kg 中等个体的水果,如芒果、柑橘类、苹果、梨等 每一抽查件数不少于5个 个体较大的水果,如西瓜、榴莲、菠萝蜜等 按每一独立运输工具,每批不少于5个 香蕉 总件数5000件以下的,不少于5kg 总件数大于等于5000件的,不少于lOkg 查验发现有害生物或可疑疫情的,对有害生物及疑受为害的果实、包装箱及装载的运输工具进行拍照或录像。 送检  填写送样单,将随机抽取的代表性样品及查验发现的可疑病虫果及虫体、杂草、土壤、枝叶加贴标识,分别送实验室作安全卫生检验及有害生物检疫鉴定。 未完成检验检疫的进境水果,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不得擅自移动、销售、使用。 实验室检验检疫 检疫 检验  根据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实验室应及时出具结果报告。 结果评定与出证 根据现场检验检疫和实验室检测结果做原始记录单,录入CIQ2000系统,制单。 检验检疫合格的 检验检疫未发现有害生物或可疑疫情的,安全卫生项目符合我国安全卫生要求的,准予进境,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有检疫意义的有害生物,须实施除害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放行。 结果评定与出证 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经检验检疫有以下情况的作退运或销毁处理,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现场查验发现混装或夹带植物检疫证书上未列明的水果及其他货证不符的情况的; 现场查验发现包装箱上没有按规定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的,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发现土壤及枝、叶等植物残体(荔枝、龙眼和葡萄除外)的,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有毒有害物质检出量超过中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规定; 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有检疫意义的有害生物,无有效检疫处理方法。 结果评定与出证 其他特殊处理要求,参照进境水果植物检疫要求。 需对外索赔的,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书,如《植物检疫证书》 。 检验检疫处理监管 对除害、销毁、转口或退运等检疫处理过程实施监督。必要时对除害、销毁过程进行拍照或录像。 信息上报  发现有害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及时按有关要求报送 。 归档 监督管理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急 件 苏检动函[2007]44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水果检验检疫及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来,各局认真贯彻总局进口水果专项整治的有关要求,并根据省局部署组织开展了进口水果市场调查。从调查情况看,我省进口水果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进口水果经营单位普遍没有建立进货销售台帐;部分水果不能提供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少数经营单位用国产水果冒充进口水果销售。在这次调查过程中还发现个别批次进口水果带有活的有害生物,存在疫情隐患。为进一步规范进口水果检验检疫管理,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防止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传入,现就做好进口水果检验检疫及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局要以专项整治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与工商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建立联合检查执法机制。我省市场销售的进口水果绝大部分从广东、上海等地购进,直接从我省口岸进境的水果比例很少,市场监管难度大。各局要通过这次调查掌握本辖区内进口水果经营 单位信息,向经营单位宣传我国进口水果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提高经营单位诚信经营意识。同时要认真总结与工商等部门联合开展市场调查的经验,探索建立经常性的联合检查执法机制,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市场检查,打击非法进口、假冒进口水果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止疫情疫病传入,保护消费安全。 二、监督进口水果经营单位建立进口水果索证制度。进口水果经营单位应向供货商索要进口水果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不得销售无检验检疫证明或来源不明的进口水果。 三、监督进口水果经营单位建立进口水果溯源制度。进口水果销售单位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水果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加强进口水果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传入。严格按照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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