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思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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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思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月)

第一条 第三条 第四条 ( ) 董事、监事和高管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11 年度董事会议案附件 西藏海思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西藏海思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 进一步明确相关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 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信息申报、股份登记与持有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 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 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 1 第五条 第六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管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11 年度董事会议案附件 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 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错误信息或确认错误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 司股份予以锁定。上市一年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 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上市一年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名下证券账 户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 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 锁定期满后,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本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 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 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 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 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 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若《公司章程》等相关管理制度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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