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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光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3月)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一一年三月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 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 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证券 账户名下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 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工作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持股变动的自查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 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2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三)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四)除前(二)、(三)项规定的其他时间离职的,在离职后半年内;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前款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 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 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应及时 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第九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八条规 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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