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课件 第3章合同的效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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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课件 第3章合同的效力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确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含义;掌握有效合同的构成要件;明确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1)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得擅自转让合同权利义务; (2)当事人负有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 (3)当事人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附随义务); (4)当事人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保有给付的权利等; (5)违约方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 案例一:如何理解合同附随义务? 2006年11月2日,王海初与王华刚口头约定:王海初如在王华刚店里购车,则王华刚负责派人教会王海初驾驶。王海初在学骑中摔倒使摩托车受损,王海初交给王华刚300元赔偿款。2006年11月5日,王海初交付2300元车款,购买轻骑48CC助力车(该车系非机动车),王海初在学加过程中摔倒、受伤,经湖口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6年11月6日,经湖口县城山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城山镇团山村委会、陈岭村委会调处,王华刚与王海初家属代表王月初、王松寿等签订《关于王海初意外死亡安葬及相关事宜的调处协议》,约定:“因死者王海初家庭非常困难,摩托车经销商王华刚本着人道主义角度出发,对王海初家属提供人民币5500元的经济帮助;王海初家属(母亲彭荣内)不得以任何借口找经销商王华刚滋事,否则经手调处事宜的王海初方代表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海初所购摩托车以人民币2000元卖回经销商王华刚,用王海初赴县医院治疗前所借王华刚人民币2000元冲抵;本协议一式五份,镇综治办、团山村委会、陈岭村委会、王海初方代表、经销商王华刚等各执一份;本协议各调处经手人签字后生效,本案终结。” 2006年11月7日,王华刚依协议向王月初、王松寿等(王松寿与王海初母亲彭荣内系姑侄关系)给付了5500元。后王海初家属反悔,认为该协议无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1、构成要件:生效还包括有效要件 2、体现的意志:成立与否主要体现当事人的意志;生效与否主要体现国家意志,即法律对合同关系的评价。 3、确认权:当事人;法院和仲裁机构 4、后果:合同不成立,缔约责任;合同不生效,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合同生效,违约责任。 * 实践中应如何区分? 1、对于合同书面形式效力的理解。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2、相关案例: 案例一:四川泸州财产遗赠案 案例二:非法倒卖土地纠纷案 * 案例二:四川泸州财产遗赠案 案情简介:蒋某(女)与黄某于196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并收养有一子。1990年7月,蒋某继承父母遗产而取得面积为51平方米的房屋一套。1995年因城市建设,该房屋被拆,拆迁单位将一套面积为77、2平方米的住房安置给了蒋某,并以蒋某的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1996年,黄某与比他小近30岁的张学英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2000年9月,黄某与蒋某将蒋某继承所得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双方约定在房屋交易中产生的税费由蒋某负担。2001年春节,黄某、蒋某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2001年初,黄某因肝癌晚期住院治疗,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总额为6万元的财产赠与张学英,其中包括出售前述房屋所获款的一半即4万元,及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等。 * 案例三:非法倒卖土地纠纷案 案情简介:2006年11月30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40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曹某之妻)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10万元。 主要事实:2003年6月,作为某娱乐公司董事长的曹某,在获得新余市城北一宗面积为96.2亩的土地使用权后,以开发房地产为名与新余市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曹某所在公司以该宗土地使用权为出资股份进行投资。后因双方合作不成,2003年9月,曹某授权其妻杨某以公司名义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再次签订协议,将该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杨某开具收款发票,从中获利506万元。在此期间,曹某一直未到新余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 第二节 有效合同 一、合同生效要件 (一)《民法通则》之规定 1、一般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 (4)标的须可能和确定。 2、特别生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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