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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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

信用社(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稽核监督行为,促进农村 信用社全面贯彻落实各项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经营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银监会《加强信用社(银行)稽核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和《农村信用 社联合社章程》规定,结合我省信用社(银行)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信用社(银行)(包括农村合作银行,下同)稽核工作是信用社(银行)对其 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各项自律、自控机制进行的再监督,是信用社(银行)内部控制系 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信用社(银行)自我监督、主动防范、查错除弊、规避风险、提 高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稽核工作总体要求是:建立健全稽核体系,完善稽核制度,努力实现 稽核工作规范化、程序标准化;创新稽核方法,加强电子化稽核手段的运用,注重 现场稽核和非现场稽核的有机结合;落实稽核责任,严格问责制度,提高稽核工作 的效率和质量,通过对全省信用社(银行)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风险性和效益性进 行监督、分析及评价,促进和保证信用社(银行)实现稳健经营、稳步发展。 第四条 全省信用社(银行)按照“精干高效、责权分明、统一管理、全面监督” 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指导、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的信用社(银行)稽核管理体 系,全面加强稽核工作。 第五条 稽核工作实行理事长(董事长,下同)负责制,直接向理事会(董事 会,下同)负责和报告工作。县级联社稽核部门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并 及时向理事会报告稽核工作情况。各办事处稽核工作向办事处主任和上级稽核部门 负责,业务上接受上级稽核部门领导。 第六条 逐步完善各项稽核工作制度,调整和充实稽核力量,加强教育和业务 培训,提高稽核队伍整体素质。稽核工作以县级联社为重点,健全稽核职能,扩 大稽核范围,提高检查频率,强化常规稽核工作。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严格问 责,加大处罚力度,强化后续检查,确保稽核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认真探索、 积极运用、不断创新科学的稽核方式方法和技术手段,求真务实、因地制宜地开展 稽核工作。 第七条 稽核部门和人员开展稽核工作以及办理稽核事项应当坚持独立、客 观、公正的原则,做到遵纪守法、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保持必要的 审慎和严谨。 第八条 稽核部门在稽核中发现重大问题、内外案件或线索,应及时向理事 会、省联社办事处和上级稽核部门报告,需向有关部门移交的应及时移交。 第九条 全省信用社(银行)内部实行稽核监督制度,各级营业机构、业务管理机 构、派出机构的全部经营管理活动及其有关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按照本规定接受 稽核监督、检查、评价和处理。 第二章 组织体制 第十条 信用社(银行)各级管理组织设立内部稽核监督机构。 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独立的稽核部门,按编制和要求配 备稽核人员,具体负责对辖内营业机构的稽核监督工作。县级联社对信用社(银行)的 稽核可采取人员派驻、分片包干、定期轮换的形式,稽核员的管片应根据农村信用 社分支机构的多少、业务量的大小以及道路交通的条件确定,但必须保证管片稽核 员每半年对所负责的机构、网点进行一次全面常规稽核。 省联社设立审计稽核部,加挂稽核总队牌子,对省联社理事会负责。代表省联 社具体负责指导督促全省信用社(银行)稽核工作,组织开展专项审计和稽核检查。 省联社办事处设立稽核组,加挂稽核大队牌子,办事处主任兼任队长,代表省 联社行使对县级联社稽核指导和监督职能。 省联社开展专项稽核可采取人员集中、交叉检查的方式,稽核的对象、内容根 据信用社(银行)的经营、风险状况确定。省联社稽核总队和办事处稽核大队组成人员 由各地办事处稽核人员和辖内县级联社部分稽核人员组成,完成较为重要的专项稽 核任务。 第十一条 各级要更加关心稽核人员、为他们提供工作上的便利解决工作中遇 到的问题。稽核队伍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要随意调动,稽核人员调整须征得稽核 部门同意,县级联社稽核部门负责人调整须征得省联社稽核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稽核部门依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独立行使稽核监督权,对理事会负 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稽核部门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辖内稽核工 作的组织与实施,对本级业务部门、辖内信用社(银行)的业务运行及内控制度进行监 督,并向理事会和上一级稽核部门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稽核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务预算。 第十四条 建立稽核工作考核制度。省联社对办事处稽核工作进行考核,办事 处对县级联社稽核工作进行考核,办事处或县级联社对稽核员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稽核部门应配备与业务量及岗位设置相适应的稽核工作人员。省联 社各办事处配备承担稽核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编制的50%。县级联社稽核人 员编制依据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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